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被骗后入罪者的行为类型及特点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二十二)

学习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知识点的整理,方便我自己查找,也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
本节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被骗后入罪者的行为类型及特点 ——

本次学习主要讲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包括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因为存在骗与被骗的行为较量。我们先通过对施骗者行为的分析,从而总结和抽象出被骗者的行为特点,以便对施骗者和被骗者的行为都有一个深度的认知。

1.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此时,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要求被骗者必须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被骗者的行为特点

(一)在主观上要求被骗者应该严重不负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履行主管、分管、经办合同的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守。比如,签订合同不核实对方身份和资信情况,履行合同不验货,发现对方有重大嫌疑、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二)客观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① 行为人有法定职责,该职责是由其岗位职责所决定的。
② 不履行职责。行为人对职责是否有认识,坚持客观说的标准,包括没有认识到自己有这个职责,或者对职责的 认识不清,不影响不履行的认定。
③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有所认识,但乱履行,包括实体意义上的乱履行或者程序意义上的乱履行。也就是说,不按套路出牌,这都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范畴。

3. 被骗后入罪者的行为类型

(一)天真型
表现为缺乏对合同相对方履行能力的判断,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容易被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所诱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查到,某钢铁销售公司被骗案就是典型的天真型的特点。施骗者通过签订合同后,几次先打款后发货的方式,骗取了钢铁公司的信任,而后要求钢铁公司大量发货,卖掉钢铁后逃匿,最后查明该企业是一个皮包公司,倒买倒卖,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使被骗者先尝到甜头,最后骗取了巨额财产后逃匿,这就属于天真型。

(二)无知型
表现为缺乏对履约风险的基本认知,抱有“天下无贼”的纯洁心态。容易被收取货物货款,预付款逃逸者所蒙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某国有商贸公司在棉花销售中,因对履约风险认知不足,收取合同相对方少有预付款后就发货,最后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损失

(三)盲目型
表现为缺乏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对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的判断,对合同相对方虚构了单位或者冒用了他人名义签订了合同。西南某市的国有公司,未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后收到了对方预付款后,对方就逃逸了。而后发现合同 相对方根本没有授权,也没有要求西南某市国有公司把款打入指定账户的函件。所以当我们收到了对方函件以后没有核实而引发的风险。

(四)糊涂型
表现为缺乏对合同相对方提供材料的核实和质疑。容易被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材料所蒙蔽。比如某大型商业银行的西南分行,在发放贷款时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者手指远方的房子,称该房是其所有,但银行不进行相关核实,相信了对方提供的虚假材料,最后造成了两个多亿的金融资产损失。

(五)草率型
表现为决策调研应付了事,对合同缺乏系统的分析和论证,且不借助专业的力量,不接受专业的意见。行为方式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一个典型案例就是某大型国有公司,在购买韩国的显示屏生产技术,但缺乏对生产技术以及国内国际显示屏技术的了解和认 知,没有调研评估和进行专家认证,最后买到的是韩国淘汰的生产线,而且该生产线在我国国内都不属于最先进的,所以在国内不能投产,最后造成巨额的国有资产损失。

  • 事实上,无论行为人是天真型、无知型、盲目 型、糊涂型或者草率型,他们共性的问题都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过失,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要求他必须具备预防风险的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认清事实的本领。同时,职务职责的内在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地履行义务,如果不能履行、不履行或者乱履行,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或者认知偏差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 失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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