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构造)LSP 里氏替换原则

行为子类型LSP

1. 子类型可以增加方法,但不能删除原有方法

2. 子类型要实现抽象类型中的所有方法

3. 子类型重写方法必须要有相同或子类型的返回值,或者符合协变类型

4. 子类型重写方法必须有相同类型参数或者符合协变类型的参数

5. 子类型重写方法不能抛出额外的异常

对于指定行为和方法则需要

1. 有更强的不变量RI

2. 有更弱的前置条件

3. 更强的后置条件

LSP 强行为子类型化:

1. 前置条件不能强化

2. 后置条件不能弱化

3. 不变量要保持

4. 子类型方法参数:逆变

5. 子类型方法返回值:协变

6. 子类型不能触发新异常

对于简单类型关系 Animal 和 Cat 而言,Cat 是 Animal 的子类型。那么对于复杂类型构造器:

IEnumerable<> 是协变的,因为 IEnumerable<Cat> 总是 IEnumerable<Animal> 的子类:

在一个需要 IEnumerable<Animal> 的地方,主调方对迭代器的操作总是希望返回一个 Animal,而将 IEnumerable<Cat> 当成 IEnumerable<Animal> 用,则会返回一个 Cat,Cat 可以胜任 Animal 的任何场景。所以说:类型构造器对其内部类型只有抛出操作时,类型构造器通常是协变的。

Action<> 是逆变的,因为 Action<Animal> 总是 Action<Cat> 的子类:

在一个需要 Action<Cat> 的地方,主调方对一个 Action<Cat> 的调用,总是希望传进一个 Cat 时,操作顺利进行,而将 Action<Animal> 当成 Action<Cat> 用,则只要传进一个 Animal 即可顺利进行,实参传 Cat 在任何场景下都合理。所以说:类型构造器对其内部类型只有接收操作时,类型构造器通常是逆变的。(关于这个例子的疑问见第 5 节)

IList<> 是不变的,因为 IList<Cat> 既不能当 IList<Animal> 的子类,也不能当它的父类:

如果 IList 是 IList 的子类,那么当主调方拥有一个 IList(但它实际是 IList)且想把一个 Dog 塞进去时,明明是合法操作,但操作却不安全。

如果 IList 是 IList 的子类,那么当主调方拥有一个 IList(但实际是 IList)且想从中得到一个 Cat 时,有可能得到了一个 Dog,操作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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