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对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影响研究

本文研究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如何影响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发现限制性规则对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抑制技术创新能力和阻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渠道实现。实证结果表明,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程度与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存在负相关关系,且在不同贸易部门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中表现出异质性。建议应建立包容审慎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推进精细化立法,并提升新基建和技术创新能力,以克服限制性规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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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图1

图2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程度与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

1.2 影响渠道推演

2 模型构建、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2.1 基准回归模型构建

2.2 变量、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2.2.1 被解释变量(ESikESik)

2.2.2 解释变量(DTRIiDTRIi)

2.2.3 控制变量及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3.1 基准回归结果

3.2 稳健性检验

3.2.1 扩充样本容量的稳健性检验

3.2.2 计量方法替换的稳健性检验

3.3 作用渠道检验

3.3.1 作用渠道检验模型

3.3.2 技术创新能力的作用渠道检验

3.3.3 数字基础设施的作用渠道检验

3.4 异质性分析

3.4.1 数字贸易部门异质性

3.4.2 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异质性

4 结论与展望


摘要

【目的】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跨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方法】 本文采用ECIPE发布的DTRI指数衡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限制性程度,以出口技术复杂度衡量数字贸易的发展质量,通过构建基准回归模型检验了限制性规则对数字贸易的影响。【结果】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对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具有显著而稳健的负向影响,该影响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能力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这两个作用渠道实现,且在贸易部门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两个层面存在异质性。【结论】 建立包容审慎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推进区分行业的精细化立法、提升新基建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有效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效率。本文研究成果为我国数字贸易高速、高质量增长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跨境流动; 数字贸易; 出口技术复杂度; 数据基础制度

引言

在新冠疫情全球流行的背景下,数字贸易1 (1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机构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广义的数字贸易包括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主体通过数字订购、平台支持或数字交付的方式对货物、服务和信息等对象的交易[1]。在这一定义之下,数字贸易几乎渗透到了所有的跨境服务贸易部门之中。考虑到数字贸易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的重要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本文将跨境服务贸易作为数字贸易研究的主要对象。)韧性强劲、逆势增长,成为了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从2005年至2021年,全球以数字方式交付服务贸易总额从1.2万亿美元上升至3.8万亿美元,其中我国所占比重更是从1.45%攀升至5.11%(如图1)。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服务贸易项目长期面临逆差,数字技术对服务贸易的赋能无疑是我国缩小服务贸易逆差、实现产业升级的良好契机。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将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数字经济的发展目标之一,到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强调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全文聚焦通过制度建设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强化数字经济竞争力,我国密集出台的多项政策做出了以数据基础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从

1


1   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2

2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数据库(UNCTADstat), https://unctadstat.unctad.org

Fig.1   Developments in trade in digitally delivered services2

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

数据跨境流动是实现数据聚合、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环节和进行跨境数字贸易的基本前提,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目前,全球的数据跨境治理并未形成共识性模式,不同的数据跨境治理模式对数字服务贸易产生的限制程度各不相同(如图2)。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科学立法和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之下,明确数据跨境限制对数字贸易结构的影响效应与作用路径极其必要。

2


2   数字经济规模排名前十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3

3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测算,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排名全球前十的国家分别为:美国、中国、德国、日本、爱尔兰、芬兰、葡萄牙、英国、西班牙、马来西亚。本图中采用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越大表示受限制程度越高,数据来源为OECD数据库, https://www.oecd-ilibrary.org/statistics

Fig.2   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for the top 10 countries in terms of digital economy size3

现有相关研究主要涉及数据跨境规则的量化研究、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机制研究和数据跨境法律规则建构与完善研究3个方面。首先,在数据跨境规则的量化研究方面,Ferracane[2]Ferencz[3]通过赋分加权量化分别构建了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DTRI)和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 DSTRI),这两个指数被广泛运用,其构建方法也已成为现有相关研究所采用的主流规则量化方法。其次,在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机制研究方面,张雨等[4]对影响服务出口复杂度的可能关键因素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和实证检验。同时也有研究具体探讨了基础设施[5]、产品内分工和制度质量[6]、全球价值链[7]、知识产权保护[8]、进口贸易自由化[9]、技术市场发展[10]等多类因素对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机制,特别是随着数字贸易所占比重不断上升,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也成为了现有研究的对象[11-13]。最后,在数据跨境法律规则建构与完善研究方面,我国作为数据治理后发国家,现有数据跨境法律规则研究多为比较法视野下的立法论研究,聚焦于对各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梳理和借鉴[14-16],但随着我国数据立法的逐步跟进,亦有学者从我国实定法出发针对数据跨境规则的风险应对与法益平衡展开研究[17-19]

总的来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量化研究已基本成型且相应数据可以公开获取,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已有丰硕成果,为本文研究的展开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首先,目前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对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机制研究仍较为薄弱;其次,数据跨境立法研究虽然对制度借鉴和法益衡量展开了丰富讨论,但缺乏借助实证方法对立法效果的考察,这不利于在制度继受和自主法律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立法效果在国别和行业等方面呈现的差异性。因此,本文选择出口技术复杂度指标衡量数字贸易发展质量,通过实证方法研究各国不同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下差异化的限制程度对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影响及其作用渠道,并进一步分析该影响的贸易部门异质性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异质性,力求为构建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制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具有丰富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程度与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是跨境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数据主权、数据资源竞争优势和公民隐私等利益,相继推出了数据跨境流动限制规则,典型者如数据本地化要求4(4 典型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如《网络安全法》第37条第1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其规制结构以禁止数据出境、在本地储存和处理数据等要求为基本原则,以出口数据需经数据主体同意或规制机构许可为例外[20]Nigel[21]的研究指出,出台和实施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成本巨大,会削弱企业竞争力和经济生产力,阻碍全球贸易和本国经济的发展。根据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ECIPE)的测算,数据出境限制和数据本地化要求会使得欧盟、中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面临不同程度的GDP降低、国内投资减少、消费者福利损失,特别是会导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出口额因企业竞争力降低而减少1.7%[22]。因此,本文可以认为一国出台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规则会对本国生产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造成负面影响,故提出:

假设1:一国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对该国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存在负向影响。

1.2 影响渠道推演

首先,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对一国整体的创新能力极可能具有阻碍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之所以能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和核心资源,是因为数据企业的生产方式以数据开发利用为主,且在假定技术不变的前提下,数字经济发展受土地、劳动力、资本数量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受数据数量和数据质量的影响较大[23]。研发人员依赖数据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创建新的生产或交付流程,改进营销模式,并建立新的组织和管理方法[24]。数据跨境流动是实现数据数量聚合和数据质量提升的重要路径,故数据自由跨境流动对企业创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规则带来的数据壁垒会造成新产品开发时间延误和成本攀升[21],甚至导致医学等领域的跨国协同创新难以进行[25],无疑会对创新活动的展开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阻碍。其次,构建出口技术复杂度指数的初衷就在于测度一国出口贸易的技术水平,技术创新对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具有内生推动作用自然是其应有之义[26]。同时,也有实证研究表明技术创新是影响出口技术复杂度的重要因素[27]。自然地,可以提出:

假设2:一国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通过抑制技术创新能力,进而降低其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

此外,出口国实施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规则带来的数据流动成本攀升,还很可能通过阻碍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导致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降低。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是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I)和数据中心,这些设施的运行都离不开海量数据的支撑。因此,当数据跨境限制性规则的实施提高了数据聚合成本时,市场对数据基础设施的需求也会相应下降,不利于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市场逻辑下推动新基建战略和数字技术的更新和优化。此外,数据跨境限制性规则也很可能对数字基础设施跨境投资造成阻碍。首先,从投资目的上来看,互联网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多旨在设立海外子公司或海外研发中心,这二者的正常运行都较大程度地依赖于以数据跨境流动为基础的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若数据跨境流动受限,那么相应的数字基础设施投资也更难落地。其次,从投资成本上来看,数据跨境流动限制不仅会带来全球云服务获取成本攀升、企业生产率下降等一系列经济成本[21],也会因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母子公司间数据交换受限而带来额外的设施投资成本和后续运营成本5(5例如,在数据本地化要求之下,微软、亚马逊、苹果、特斯拉等外国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建设数据中心,以实现对中国用户数据的存储本地化。),进而产生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阻碍效应。因此,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越严苛,越不利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进行。另外,根据现有研究可知,基础设施可以稳健地提升各国的出口技术复杂度[5],特别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显著地促进新兴服务出口的技术复杂度[28],故可进一步提出:

假设3:一国的数据跨境流动限制通过阻碍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而降低其数字贸易出口技术复杂度。

2 模型构建、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2.1 基准回归模型构建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基础制度探索完善的关键时期,建立实证模型研究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规则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及其实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ECIPE发布的DTRI指数衡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限制性程度,以出口技术复杂度衡量数字贸易的发展质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35个国家作为考察对象6(6 35个国家分别为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瑞士、中国、捷克共和国、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瑞典、土耳其、美国。),同时将可能影响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其他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建立本文的基准回归模型:

ln ESik=β0+β1DTRIi+               β2Con tols+μikln ESik=β0+β1DTRIi+               β2Con tr ols+μik

1

其中,ESikESikiikk部门的出口技术复杂度; DTRIi DTRIiii国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ControlsControls为全部控制变量;μikμik为随机误差项。

2.2 变量、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2.2.1 被解释变量(ESikESik

由于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带来的数据跨境限制是否对数字贸易的出口技术复杂度具有显著影响,故出口技术复杂度(Export Sophistication, ES)为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对于ES的测度和计算,本文借鉴Hausmann[29]提出,并为戴翔等[6]学者采用的两步计算法,计算数字贸易国家-部门层面的出口技术复杂度。

第一步,先分别测度被选定为研究对象的数字贸易出口部门kk的技术复杂度指数(Technological Sophistication Index, TSI7(7 本文选定为研究对象的5个数字贸易出口部门分别为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

TSIk=∑ieik/ei∑i(eik/ei)pcgdpiTSIk=∑ieik/ei∑i(eik/ei)pcg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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