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法院违法申请书

确认法院违法申请书

确认申请人:某某某,男, 19XXXX月XX日 出生,汉族,住所地XX省XX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在京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未经法定程序且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也不以任何形式通知的情况下,长期扣留2007海执字第XXXX号案强制执行标的¥22,125.00元至今不付的司法行为违法。

2、依法将该笔强制执行款(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本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及补偿)及时支付给本申请人。

3、该违法行为给本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金额为前述款项的双倍同期央行利息。

一、事实:

1)、我因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及非法克扣工资于20051月依法离职,并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却不被立案(后通过市长信箱转发才立案,但最终被口头答复是公司不欠我工资),后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的终审判决《(2006)一中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于 2006519日 前 向我支付拖欠克扣工资及其补偿款共计¥22,125.00元,但公司拒不履行,我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号:2007海执字第XXXX号)。

2)、20081月,我因另案从其他法官处得知,该笔强制执行款早已经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证据表明肯定是在 2007417日 之前),但执行法官XX却一直不依法通知本申请人或代理人,后经电话询问,XX法官口头说我涉及另案所以该笔强制执行款不能给付我,却不明说到底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具体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诉前保全、罚没、征收征用等或其他措施中的哪一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从未就此行为做出或送达过任何书面裁定,也未对其该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过任何说明。

3)、在该案诉讼及执行期间,我儿子于 2005925日 出生,至今才2岁多,需要由我抚养;我妻子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工作;同时我还要赡养二位无劳动能力且多病的父母。该笔强制执行款就是我们一家五口的救命钱啊!

4)、我与我妻子于2004年依法登记结婚,该笔强制执行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取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也就是我和我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我妻子享有该笔强制执行款的50%即¥11,062.50元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

5)、XX法官所说我涉及的另案,估计是—— 2007417日 ,北京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8347.17元,但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案原告早已于 20071227日前 撤诉,且该笔强制执行款超过此标的额近¥4,000.00元。

二、理由:

1)、该笔强制执行款从性质及所有权上讲,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

2)、法院执行法官竟然无视我抚幼赡老的基本生存需要,公然在无法律依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长期非法扣留该笔款项至今不给,导致本人及抚养家属生活困难。该行为不符合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违背了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严重践踏了公民的生存权。

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及第一百零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的相关规定。

4)、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14种具体情形中的2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和“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严重侵犯了本人及第三人即我妻子的相关合法财产权益。

5)、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解释中有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必须做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做出后一定要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等条文的明确规定。

6)该行为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四条“(一)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第六十三条“(一)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及第六十五条“(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规定,依法提出本确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证据说明:本申请书所涉及证据材料均在该案卷宗中,请依法调取;如贵院认为需由本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请电话联系。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XXX        

二○○八年三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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