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的AIGC监管政策对比,这不仅是因为美欧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更是因为美欧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代表着两种路径和政策取向,美国倾向于行业自律,欧盟则倾向于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是很好的观察样本。
欧盟对人工智能监管的风格趋向强硬,倾向于通过立法途径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与处罚,以确保技术和系统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人工智能法案(草案)》草案通过对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等级和治理策略划分等级,设定了普适、 全面的人工智能监管方法,如同《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罚款和制裁,以限制和减少人工智能系统的算法歧视风险;《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作为全球首部人工智能管制法案,也从法律层面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禁止部署要求,并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
与欧洲不同,美国不太可能在未来几年内通过一项内容涵盖广泛的国家AI法,其立法对象可能会聚焦争议较少的AI领域,如资助AI研究和面向儿童安全的AI。这种结果会比较混乱,存在漏洞,但并不意味着AI领域无法可依。美国很可能会针对特定领域的机构采取行动,如医疗保健、金融服务、住房、劳动力和儿童安全方面,此外还可能出台多项行政命令。从政策取向看,美国更加注重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和创新,对算法歧视等安全风险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从监管路径看,至少在联邦政府层面,更倾向于通过采用自律和行业准则等方式解决相关安全风险。例如,敦促企业制定自己的AI伦理准则,并通过内部审核和自我监督来减少算法歧视风险。此外,一些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也在推动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研究,并提供工具和指导方针来减少算法歧视风险。
美国 | 欧盟 | |
立法进展 | 对监管立法比较谨慎,联邦层面暂无统一治理类文件,立法提案仅针对特定问题,州层面分散探索人工智能监管 | 进度最快,正在推进统一立法,有意复制GDPR经验,引领全球人工智能立法 |
立法层次 | 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州立法层面,尚未通过综合性的监管法案,而是以针对具体领域的法案为主 | 欧盟境内统一适用的监管法案;欧盟成员国层面,也在根据欧盟法案推动本国立法 |
政策导向 | 以促进产业发展为主,治理方面侧重反歧视、透明度 | 以基本人权为底层逻辑,侧重保障个人权利 |
治理模式 | 采取强监管风格,通过统一的强制性法规对人工智能进行严格监管与处罚 | 强调行业自律,更加注重人工智能系统的性能和创新,对算法歧视等安全风险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提出监管沙盒机制,建立一个受控的环境,以在有限时间内测试创新性技术 |
监管重点 | 核心是以技术的发展应用为重点,逐步向加强监管靠拢 | 基于风险预防理念,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低风险和最小风险四类,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作了详细规定 |
监管机制(含处罚措施) | 不单一依赖行政监管,没有专门的法案设定高额行政处罚,有意避免监管对产业发展的阻碍 | 欧盟层面与成员国层面分级监管,欧盟层面成立人工智能委员会、人工智能办公室等机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国家监管机构负责法规的执行,并代表该国参加欧洲人工智能委员会;高额行政处罚(最高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的罚款,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