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个DeepSeek应用案例。非常具有现实可行性。
最近我从一些律师的微信公众号关注的一个新鲜出炉的劳动争议案例,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号主要是两个:(2023)陕04民终2070号及(2023)陕民申5752号。
首先,现有法律法规是有漏洞的。最近一次修订的(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劳动合同法》里面只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还没有规定到底“电子形式”算不算书面形式,以及如果算,到底怎样的电子形式才算电子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现有法规无法与时俱进的地方。
其次,《民法典》和《合同法》有如下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子形式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个人看了之后感觉法官可能遗漏了一些关键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电子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新特征认识不足。何况“劳动合同”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是要求必须有“书面形式”、且用人单位方是非平等权利责任方的合同(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保护)。
最近DeepSeek比较火,我用DeepSeek尝试了一下之后发现,DeepSeek居然能够找出法官可能遗漏忽略了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太厉害了!我的提问如下:
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对方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辩称,其人事主管已经通过微信向劳动者发送过Offer,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信息、工资岗位和职责、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合同期限和试用期、上班时间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得到劳动者方微信确认,且双方按照相关内容执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该视为已经订立了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当承担二倍工资赔偿责任。那么,这种用人单位人事主管与劳动者之间的微信互发,到底算不算依法订立了有效的电子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没有正面或反面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有没有类似情况下正面或反面的参考案例?
DeepSeek的R1版+互联网搜索的回答,尝试了两次,相互补充的话更全面(非常想建议全国法院和法官律师都拥有类似的检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