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欧盟ECE法规和EC指令的要求,ECE认证证书只能颁发给产品制造商。产品制造商作为证书的持有者,要求对法规中规定的生产一致性(COP)负全责。同时,制造商必须积极参与生产过程并予以证明。第三方或合法的独立子公司(今后统一称为“制造公司”)要符合以下要求,才能被认为是制造商的“生产地”。而由他们生产的整车、系统、零部件以及技术元件只能得到RDW的批准认可。
要求:
1、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必须有一份法律合同,合同中规定所有的协议内容、要求以及法规、指令中规定的责任要求。制造商不得将任何与型式认证有关的责任分配给其他任何一方。
2、如果递交并且已经被RDW受理的文件有任何变化或差错,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RDW这些变化或差错。
3、合同必须无限期有效。
4、在终止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制造商证明他们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证产品仍然符合要求,否则将撤销已发布的型式认证。但措施的有效性由RDW判断。
5、根据RDW初始评估程序的要求,制造商和制造公司双方都必须有质量体系,并且执行和维持质量体系的要求。
6、制造商必须确保制造公司维持质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