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是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和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责任。
(1)处方内容
①医院全称、科别、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婴儿或儿童应有体重。
②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数量、用法和用量。
③医生签字、配方人签字以及检查发药人签字。
④开方日期和药价。
(2)处方规则
①医生的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医务处批准有效,其本人签字式样或印章卡送药剂科备查,并且不得更改签字式样,如需更改,应重新办理手续后方有效。药剂科凭此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医生调离医院时应通知药剂科撤销签字卡。
②新分配入院的医生在未转正前无处方权,实习医生、已改行搞行政工作者、不搞临床的科研人员、护士和药学人员等均无处方权。放射科、放射治疗科、核医学科、超声科、物理康复科等只准开与本科有关的药品。
③医生开具处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字。有处方权的医生,不准事先在空白处方上签字后交无处方权者代开处方。
④麻醉药、毒药、精神药处方,要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⑤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配发。
⑥医生开出处方后,各项目均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须重新签字,否则药剂科可拒绝调配。
⑦药学技术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⑧医生不得为本人或亲属开写处方。
⑨药学人员配发处方,应双签字以示负责。
⑩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两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到期后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销毁。
⑾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量,一般处方3~7日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开大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