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报条件
(一)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门诊疾病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8.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要求证明材料:
①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②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员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情况缴费证明,原件1份。
注:与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二)申报生育津贴,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门诊疾病证明),验原件;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
5.按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津贴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6.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要求证明材料: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员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情况缴费证明,原件1份。
注:与生育津贴支付同时办理可合并提供材料。
四、注意事项
- 如果无法提供单位对公账户,可直接转入个人账户,需填写《生育津贴划拨个人银行账户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 单位编号可不填写 “4500…” 开头的前缀。
- 以男职工申请待遇时才需填写 “男职工配偶姓名”、“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号” 。
- “医疗票据张数”、“医疗票据金额合计” 可不填,由办理人员填写。
- 申报分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般在出院时就自动结算了。如果有重大疾病治疗,可单独到医保部门申报生育医疗费用。
- 窗口办理时,会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原件回收。
- 到窗口办理前,一定要先到社区办理小孩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如果没有将小孩信息打印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一定要让社区工作人员手写小孩的信息,并加盖社区公章。
- 生育津贴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 办理地点:见第六节 经办机构,我选择东悦巷 6 号的经办机构办理。
五、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