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申报条件
(一)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门诊疾病证明),验原件;
6.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按情形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
①申报生育医疗费用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明或再生育证,验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8.按情形提供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要求证明材料:
①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验原件;
②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员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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