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被办信用卡” 小伙厦门报案“碰壁”

  4月17日,宁德晚报曾报道了宁德小伙丢失身份证,名下冒出7张信用卡并遭恶意透支一事。17日,当事人小钟专程前往厦门了解情况并报案,但涉及该案的3家银行和当地派出所却对“由谁来报案”说法不一。同时,自从报道了小钟的遭遇后,立即引发广大读者热议,有人担忧、有人愤慨,针对读者的担忧和质疑,记者再次咨询了警方和律师,为小钟和关心此事的市民朋友答疑解惑。

  疑惑:到底由谁来报案?

  小钟告诉记者,17日下午1时,其在一名亲属的陪同下到达厦门,并分别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了解情况。通过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材料及账单,其发现申请卡上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和其丢失的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但“担保人”钟涛显示为申请人的父亲,这和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根据信用卡消费账单显示,该卡在宁德蕉城有多笔消费记录。

  “我本来想把申请卡带走取证,但是几家银行都要我报案后由警方去取。”小钟说,当天下午,其拨打了当地110报警电话,厦门鹭江道派出所民警向其了解情况后,答复称此案需银行报案才行。“到底由谁来报案?”双方说法不一,令小钟犯起糊涂。由于次日还有事情要忙,当晚小钟只好先行回到宁德。

  热议:有人担忧,有人愤慨

  同时,自本报刊登小钟的遭遇后,引发广大读者热议。读者小郭告诉记者,前两周其不慎遗失了身份证,由于工作忙,且身上还有一张高中时办理的身份证可以使用,便一直未去报案补办。而自17日看到本报刊登的相关报道后,才觉得要赶紧报案才能规避风险。“身边也有许多朋友丢过身份证,现在不少人都担心丢失的身份证会不会被人利用从事非法交易。”小郭不无担忧地说。

  有人担忧,也有人愤慨。读者林女士向记者透露,一些银行将办卡数量与员工收益挂钩,导致在客户资质审查方面放松了标准,存在严重漏洞,即便查实有人冒名办卡,但给受害者留下的不良信用记录仍无法随意消除。读者小李愤愤不平地说:“在非本人办理的情况下,银行轻易就能发放信用卡,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不加强审核,给无辜群众造成损失,银行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赔偿群众损失。”

  警方支招:

  可携带相关证据到经侦部门报案

  针对小钟的疑惑,记者咨询了蕉城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相关民警,据介绍,此案涉及信用卡类案件,当事人和银行都有权向警方报案,但应到开户行所在地的经侦部门报案。

  据民警介绍,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是经侦民警打击重点。近年来,我市也曾出现数起冒名注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案例。2012年5月,宁德某银行就曾报案称王某在其行申办信用卡累计透支人民币近2万元,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但当事人王某却表示未办理过信用卡。经过侦查,原来王某曾把身份证和驾驶证寄存在朋友丁某处,2009年,丁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了,便冒用王某的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其后丁某被抓获,此案告破。

  对此,民警提醒,若群众发现被人冒办信用卡,可以先到当地人民银行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核对个人办卡记录,并就可疑账户到相应的开户行,凭身份证打印并调取对账单和申请表核对,当地经侦部门接到报案后,若查实冒名申办情况属实,将向当事银行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方面将会停止催缴,但最终如何处理还需待案件侦破、法院判决后才能决定。

  律师分析:

  盗用者承担直接责任,银行需承担补充责任

  到底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盗用者及银行各担何责?就此,记者咨询了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的黄宇健律师,其告诉记者,若当事人确被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盗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既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盗用者需对侵权责任承担直接责任。

  而银行虽然也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蒙受损失,但案件的发生却与银行工作疏漏有很大关系,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银行未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在盗用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银行方面也负有补充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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