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群里遇到好几个人拿到裁员礼包,也有遇到试用期辞退的,然后就遇到试用期辞退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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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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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网友遇到的实际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网友橘子所述,其所在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工作量要求,却以未达到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试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橘子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https://mp.weixin.qq.com/s/AlGTDNTsMweyxOBGVL1s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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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入职前明确说明了要求,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辞退不赔偿
劳动纠纷案例总结(保险行业试用期解约争议)
1. 案件背景
• 当事人:
• 小戴:2023年底入职某保险公司,担任寿险事业部高级客户经理。
• 公司:与小戴签署了《新员工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
• 录用条件:
• 试用期内需完成4个项目落地、参与5个项目,且标保(标准保费)合计达45万元。
2. 争议起因
• 公司解除合同:
• 试用期内,小戴未达成业绩目标,公司依据《录用条件》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小戴申请仲裁:
• 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3. 仲裁过程与结果
• 公司举证:
• 提供了小戴的每周例会反馈记录,证明其知晓考核要求但未达标。
• 已正常支付试用期工资,程序合法。
• 小戴的反驳:
• 未对公司提出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提出有效异议。
• 仲裁结果:
• 驳回小戴的请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不违法。
4. 案件分析(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 仲裁委认定:
• 公司已明确录用条件,小戴未达标,且解除程序合规(无拖欠工资等违规行为)。
5. 启示(企业 & 劳动者)
• 对企业:
• 试用期考核标准需书面化、量化,并保留员工知晓证据(如签字确认、例会记录)。
• 解除合同时需程序合法,避免拖欠工资等漏洞。
• 对劳动者:
• 入职前应明确考核要求,留存相关文件。
• 若对解约有异议,需针对性反驳公司证据,否则难以胜诉。
结论:本案中,公司因证据充分、程序合规胜诉,提醒双方重视试用期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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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入职前一定要对企业有一定的认识,试用期不是对自己的考验,也是自己认识企业的一个过程,个人的时间成本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