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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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委员会、农业部、农垦部、国家科技干部局拟订 一九八0年五月八日国务院转发。
中文名
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颁布时间
1980.05.08
实施时间
1980.0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农业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勇于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宏大的农业科技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工作,钻研科学技术,又红又专,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中等农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能初步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完成工作任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定为农业技术员。
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农业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农艺师: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能解决本专业有关生产、试验、示范、推广和设计等一般技术问题;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晋升为农艺师:
(一)学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有较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经验;
(二)有独立承担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三)善于总结经验,学习掌握新技术,能进行技术指导;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农艺师,晋升为高级农艺师:
(一)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有丰富的农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技术问题,在发展农业生产,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
(三)在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传授技术知识,培养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成绩;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第十条 对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农业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考核评定后,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畜牧兽医干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畜牧兽医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技术员。
农业、农垦部门的科研、教育、工程技术、财会、卫生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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