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

农村改革解说(专著)第二十章上


第二十章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上

1、为什么进行农村土地管理?
农村土地管理,就是对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进行管理。它不仅包括对现有耕地的管理,而且还包括对草原、山地、林地、沼泽地、荒地、森林、水域等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
土地管理不仅是发展农业所必需,而且是发展整个国民经济所必需。过去,我们在土地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乱占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乱占耕地的现象,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要保障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要维护生态平衡,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必须搞好农村的土地管理。
2、我国土地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总的来说,就是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A、要积极开展农业自然资源的调查,分别制定全国和各省、县的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乡、村土地利用的具体规划,因地制宜地采用科学技术。
B、现有的盐碱地、红壤地和涝洼地等,都应该主要依靠当地人民群众的努力,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运用几十年来积累的科研成果,逐步进行综合治理。
C、基本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纠正乱占耕地现象。
3、搞好土地管理要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搞好土地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A、要搞好农业自然资源的调查。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进行科学的考察,提出重点开发的意见。
B、要加强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制止某些地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现象,保持整个农业的生态平衡。
C、要制订各地区的农业区划。在此基础上,制订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把山、水、田、林、路综合起来进行治理。要使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合理布局,生产建设和非生产建设全面安排。
4、综合农业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综合农业区划,就是对全国或一个地区的农业区划进行综合分析的全部过程。
根据近年来农业区划工作的实践,要搞好综合农业区划,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A、农业生产条件和主要农业生产特点的相似性。生产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如地貌、气候、土壤、水文、植被等;社会经济条件如人口、劳动力、畜力、技术水平等。把相似条件的地区划为一个大区,大区内再划小区。
B、农业生产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方向的相似性。如对于风、沙、旱、涝、碱等自然灾害的治理,凡有共同的治理任务的可以划为一个区。
C、在考虑以上两个原则的情况下,适当照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
5、农民盖房占地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这方面的规定是:
A、农民富裕之后,适当改善居住条件是好事,但要做好规划,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
B、要教育农民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爱惜每一寸土地。
C、住房提倡紧凑、合理、适用、结实,在目前条件下,不能追求过分宽敞。
D、农村集镇建设,要抓紧调查研究,作出全面规划。
6、城乡建设应怎样实现节约用地?
A、科学规划村镇建设。尽量少占用耕地,并要继续开发耕地。
B、制定建设用地标准。由于过去我国不征土地税,造成建设项目超标准占地的现象严重。
C、改造城市少占耕地。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必然要占用耕地。但只要立足于改造城市,尽量控制扩建新城区,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资金,而且还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减少耕地占用数量。
D、向空间要地。尽可能地建筑多层或高层住宅和厂房,少占土地。
7、对村镇建房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国务院1982年2月13日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A、村镇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一定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用地,严防乱占滥用耕地建房。
B、凡个人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村镇给予建房用地,必须按国务院《条例》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C、要搞好村镇建房规划,合理安排农民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设、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用地。规划由乡和村两级分别制订,并经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讨论通过。
D、农民对于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经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批准后可以占用。但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树木等,要给予合理的赔偿,并且要另行安排迁出农民的房基地。
E、凡需要建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离、退休职工和军人,应逐级申请,由乡人民政府批准;凡占用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对于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也应照此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准再申请宅基地。农民迁出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F、农民建房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陵、平原、牧区、城郊、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状况、民族习惯和计划生育等情况,按合理比例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8、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政策的应怎样处理?
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
A、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要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农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B、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违者,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对于农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C、对未经批准而购买和租赁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要区别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原居住条件确实很差,符合村镇建房用地政策中申请宅基地规定的,应在施用必要的罚款等惩处办法后,允许办理申请建房用地手续;如果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则可限期退出土地,对地上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没收或拆除,赔偿集体经济损失,还可同时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处分。
D、农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如在审批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应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哪些程序?
主要的程序是:
A、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
B、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C、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政策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D、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10、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A、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B、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C、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D、征用其它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F、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1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其标准是:
A、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其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土地,不予补偿。
B、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C、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2、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要付给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是:
A、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B、征用远地、鱼塘、藕塘、苇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安置补助费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执行。
C、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个别特殊情况,按照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13、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怎样使用?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这样使用: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产属于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个人;土地上的青苗补助费,可以付给个人或者集体;其余部分应当由被征用土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14、因征地后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怎样安置?
因征地后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应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A、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地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B、发展农村工商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投资兴办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小企业,增加农民收入。
C、迁村或并村。土地己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村,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镇合并。
D、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E、村屯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村或并村条件的,本村原有的农业户,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此著作1984、12、1 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3、20 印刷发行,主編王振岳,获佳木斯市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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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下

15、建设工程临时设施需要用地怎么办?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
的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乡村的生产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单位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耕地条件,及时归还原主,或按恢复工作量向原主支付费用。
因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它的地下工程和进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16、对于已被征用二年以上还不使用的土地怎么办?
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土地外,其余的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
A、按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它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B、借给原生产单位的农民耕种。农民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农民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和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C、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而未用的土地。
17、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坟墓、文物、设施等该怎么办?
A、已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B、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C、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D、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洞、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18、建设工程使用土地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而造成损失的怎么办?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19、对违反征用土地政策的行为怎样处理?
对违反国家关于征用土地政策的行为,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A、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B、侵犯集体土地或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责令其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C、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或违法转让土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D、对批准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
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F、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20、为什么要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规定要在六年内对我国土地资源进行详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措施。
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数据资料,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订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人口已经查清,而土地的数据还不完全清楚。现有土地面积不实,草地、水面和各项建设用地也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亟需进一步把土地资源查清。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没有作过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九年两次土壤普查,主要查了耕地土嚷,没有量算土地。与此同时,还在1,180个县社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也没有全面地调查土地详情。
为了摸索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经验,一九八二年对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详查试点,结果表明,耕地、草地、水域等面积普遍不实,林地资源最近几年也有变化。因此,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统一的详查。
21、开展土地资源详查总的要求是什么?
总的要求是: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价。详查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到一九八五年,全国各县(旗)除个别边远地区外,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县级第二次土壤普查,并根据条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或详查,全国汇总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第二步,到一九九O年,除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汇总外,各地都要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土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土地的数据资料。
详查成果要达到以下要求:
A、查实乡、村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生产队(或分场)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B、满足乡、村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农、林、牧、副、渔生产,实行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的要求;
C、满足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农业区划和规划的要求;
D、满足以村和国营农、林、牧、渔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档案,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
22、完成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任务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需要采取以下七项措施:
A、搞好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已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尚未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可暂由农业区划部门负责。林业、水利、建设、测绘、统计等部门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B、健全充实土地资源调查事业机构,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地(市)、县土肥站除承担土壤肥料工作外,同时承担土地资源调查任务。土地勘测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劳保福利和作业补助,应该按照地质等同类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C、几顶规定。第一,过去土地面积不实,是历史形成的。经查实后,必须如实上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压不报,弄虚作假或擅自修改调查数据和资料。违者要追究责任,土地调查单位也要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负责。第二,今后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全面衡量,主要根据实际总产量和对国家贡献大小,不单凭单位面积产量。第三,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凡验收合格的,可提供给计划、生产等部门内部使用。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引用或发表。第四,详查结束后,按照统计制度逐级上报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利用数据和分项建设用地资料。
D、加强测绘工作,保证底图供应。抓紧航空摄影工作,增加正射投影仪等设备,加速生产航空像片平面图或影像地形图。
E、解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经费,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F、制订调查方案,统一技术规程,严格验收上报制度。
G、做好后续工作,管好用好土地。要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搞好土地档案,开展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及时记载土地利用和地力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土地调查资料,切实把土地管好用好。
23、怎样制止买卖出租土地的非法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是,近年来,买卖和租赁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尤为突出,有的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出卖,有的个人以出租、买卖房屋的方式买卖土地。对此,必须坚决制止。
A、认真宣传宪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发动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B、对一切买卖出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以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C、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买卖出租土地的资金。
D、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起来。
24、农村土地承包以后怎样加强对土地的管理?
A、必须明确,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实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以后,允许个人转包土地和对土地投资给以补偿,决不是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
B、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政策指导下,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统一规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向农户发包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检查土地使用情况,管理农户之间土地转包;根据群众要求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确定土地投资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调节土地纠纷,处理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破坏土地问题。
C、农民要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经营土地,不准买卖、租赁土地。不准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建坟。对于少数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荒芜和地力下降的,要给予经济惩罚,以至收回土地。
D、农民耕种集体的承包土地,必须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完成按合同规定向集体上交的提留。

(此著作1984、12、1 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3、20 印刷发行,主編王振岳,获佳木斯市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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