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性公开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GPL同其它的自由软件许可证一样,许可社会公众享有运行、复制软件的自由;发行传播软件的自由;获得软件源码的自由,以及改进软件并将自己作出的改进版本向社会发行传播的自由。GPL还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的整体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则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做出的限制。因此,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软件合并。GPL所表达的这种流通规则称为copyleft,表示与copyright(版权)的概念“相左”。
转载于:https://www.cnblogs.com/jinyong/archive/2007/06/06/773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