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刘华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2015年8月23日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其8月份的出勤时间计发了其当月工资。刘华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全月工资发放其当月报酬,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刘华8月份工作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8月23日,公司已按其工资标准发放全部正常工作的薪资,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庭上刘华提供了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咨询的关于退休当月工资如何支付的回复说明,人力资源局回复称“退休当月应发放全月工资”。

此案经历了仲裁、一审及二审,最终判决认定,公司已全额向刘华发放了8月的工资待遇,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法院认定刘华所举证的人力资源局的网上答复的内容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法律分析
经咨询,确实存在部分地区的人力资源局在对相同问题作出答复时称“退休当月的工资应发放全月工资”,其所依据的为1978年出台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该份文件本身其效力级别就较低,此外2008年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也即是说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公司亦无义务再继续向员工发放工资。按照新法高于旧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规则来判定,均不应再适用原劳动总局的文件发放退休当月工资。

同时,按照部分地区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行政法规规定(如北京),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退休人员被核准退休手续后即享有待遇,但养老金自次月开始发放。

因此,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前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员工退休的当月工资仍应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来进行按比例结算,而非直接按照整月工资支付。当然,如果退休时间离月底已经很近了,遇到比较nice的单位,可能也就不再折算啦,毕竟好聚好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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