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体系及公务员法

一、行政机关体系

(一)行政机关(职权类,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1)政府          (2)职能部门(以公安为例)

         国务院   ——>    公安部

         省政府   ——>    省公安厅

         市政府   ——>    市公安局

         县政府   ——>    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乡政府

(3)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级别上与设区的市——地级市——黑河市,一样,由黑龙江省政府申请,国务院批准,黑河市政府等于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区公所: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河北省张家口市逐鹿县南山区公所,管理几个乡镇,大于乡镇小于县政府,由逐鹿县政府申请,河北省批准。)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北京市朝阳区下属街道及乡镇,由区县政府申请,市政府批准,乡镇与街道办事处同一级,街道办事处小于区公所。)(各个地方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一样,都是乡镇级,但是领导的级别不一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类)

(1)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是行政机关。只受上级管理,不受乡政府管理,乡政府没有职能部门。 

(2)其他被授权的组织:企业组织(商业银行没收假币)、事业组织(高校颁发教育部盖章的毕业证、学位证)、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公务员法

公务员的三种任职方式:选任制(选举领导职务)、委任制(新入职一年考核期满后委任)、聘任制(合同制,专业技术人才)。

职位: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职务:(领导)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非领导)厅局级往下开始设职级(职务与职级并行,二选一)。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级别:1-27级(都有)。

(本级)市政府是市公安局的本级政府,但级别不一样;(同级,找直属上级,同直属上级就是同级)市公安局与县长的级别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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