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说明
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 在此,有必要划清思想与表现、 公有领域与专有领域的界限。
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 “有两条普遍可见的原则:
( 1) 著作权保护形式的创作者;
( 2) 形式应是独创的;
首先,思想,与普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样,著作权法是无法给予保护的,一方面是由于其过于抽象,另一方面也无法通过法律这种强调表征与证明的手段去处理对于思想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软件作品当然也无法例外。 但是,形式,著作权法是可以保护的。 保护的重点与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的保护。 其次,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作品有一种重要的效用,即传播。 所以,合理的学习与吸收,只要不是抄袭与复制,即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普通作品著作权方面的 “合理使用” 原则也是佐证。
至于合理使用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1) 有权将软件安装在能够处理信息的设备内,如计算机等。
( 2) 有权制作备份的复制品,以防止设备损坏。他人无权使用这些复制品。
( 3) 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使该软件在特定的环境下也能够得以应用; 但是,这样修改后的软件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持有计算机软件 (如以合法途径获得软件作品使用权或者使用许可)之后,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复制甚至修改。但是软件作品的复制品或修改之后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人。
实践当中,针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理与非合理使用进行相应的区分。
第一,从合法性上,即看计算机软件作品是否是权利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
第二,从使用目的上,主要是看权利人是否将计算机软件作品用来商业化盈利。
第三,从使用数量上来看,需限定于 “少量” 。至于这个量如何进行判定,可以结合目的、行业管理甚至是一般的常识进行综合判定。
第四,从作品内容来看,不仅应该对于运行结果进行判定,更要结合相应代码的录入与编写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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