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原则
1.单一职责原则 – 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SRP)
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职责即为“变化的原因”。
2.开放-封闭原则 – Open Close Principle(OCP)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是可以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对于扩展是开放的,对于更改是封闭的. 关键是抽象.将一个功能的通用部分和实现细节部分清晰的分离开来。开发人员应该仅仅对程序中呈现出频繁变化的那些部分作出抽象. 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抽象本身一样重要 )
3.里氏替换原则 – 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LSP)
子类型(subclass)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基类型(superclass)。
4.依赖倒置原则(IoCP) 或 依赖注入原则 – 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DIP)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Hollywood原则: "Don't call us, we'll call you". 程序中所有的依赖关系都应该终止于抽象类和接口。针对接口而非实现编程。任何变量都不应该持有一个指向具体类的指针或引用。任何类都不应该从具体类派生。 任何方法都不应该覆写他的任何基类中的已经实现了的方法。
5.接口隔离原则(ISP)
不应该强迫客户依赖于它们不用的方法。接口属于客户,不属于它所在的类层次结构。多个面向特定用户的接口胜于一个通用接口。
包(类库、DLL)内聚原则
6.重用发布等价原则(REP)
重用的粒度就是发布的粒度。
7.共同封闭原则(CCP)
包(类库、DLL)中的所有类对于同一类性质的变化应该是共同封闭的。 一个变化若对一个包产生影响, 则将对该包中的所有类产生影响, 而对于其他的包不造成任何影响。
8.共同重用原则(CRP)
一个包(类库、DLL)中的所有类应该是共同重用的。
如果重用了包(类库、DLL)中的一个类,
那么就要重用包(类库、DLL)中的所有类。
(相互之间没有紧密联系的类不应该在同一个包(类库、DLL)中。)
包(类库、DLL)耦合原则
9.无环依赖原则(ADP)
在包的依赖关系图中不允许存在环。
10.稳定依赖原则(SDP)
朝着稳定的方向进行依赖。
应该把封装系统高层设计的软件(比如抽象类)放进稳定的包中,不稳定的包中应该只包含那些很可能会改变的软件(比如具体类)。
11.稳定抽象原则(SAP)
包的抽象程度应该和其稳定程度一致。一个稳定的包应该也是抽象的,一个不稳定的包应该是抽象的. )
其它扩展原则
12.BBP(Black Box Principle)黑盒原则
多用类的聚合,少用类的继承。
13.DAP(Default Abstraction Principle)缺省抽象原则
在接口和实现接口的类之间引入一个抽象类,这个类实现了接口的大部分操作.
14.IDP(Interface Design Principle)接口设计原则
规划一个接口而不是实现一个接口。
15.DCSP(Don't Concrete Supperclass Principle)
不要构造具体的超类原则,避免维护具体的超类。
16.迪米特法则
一个类只依赖其触手可得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