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执法管理计算机(工业级),浅析非现场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摘要: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由于道路路线长、机动车流动性大,仅仅依靠民警上路巡逻查获交通违法行为,当场予以教育或处罚的执法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利用测速仪等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辅之以“非现场执法”手段,已成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2006年起,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在支队辖区内全面启动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工作。笔者从昆曲大队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工作实践出发,对此项工作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探,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管理 非现场执法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予以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充分利用了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对交通违法行为自动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模式,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科技强警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已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并在提升交警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非现场执法的特点

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模式,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被广泛应用,体现了由民警当场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传统执法工作方式向现代化、智能化执法方式的一种转变。非现场执法主要具有以下三种特点:

一是以确认交通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为主要证据。当此证据经审查确认后、成为行政处罚证据时,具有客观准确性、便利高效性的优点,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交通违法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比拟的。

二是交通违法行为需经确认方可处罚。在现场被制作记录成为视听资料,经审查成为证据后,方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当事人,一经确认即可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三是取证手段多样性。非现场执法收集违法证据的方式,主要有利用科技监控设备、摄(录)像器材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摄录等多种方式,在取证手段上多样化。

二、非现场执法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由于高速公路路线长、机动车流动性大,仅仅依靠民警上路巡逻查获交通违法行为、当场予以教育或处罚的执法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利用测速仪等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辅之以非现场执法手段,已成为整治超速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非现场执法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管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弥补了交通安全管理空当,提高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效率。非现场执法通过各种监测设备流动地、无规律地设置在重点路段,实现了对道路交通的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监控,解决了交警不能一直在路面执勤的难题,扩大、延伸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时间和空间,同时节省了一定的警力,加强路面管控力度,提高了路面见警率。

二是非现场执法重证据、重事实,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进一步促进了执法公正。非现场执法针对的是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会因违法对象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不会出现交警现场执法时违法人讨价还价,甚至阻挠、抗拒等干扰因素;采集的违法数据真实确凿,录入计算机系统后,经支队、大队严格设定了管理权限,不能随意更改、删除违法数据;违法行为不处理的,机动车信息处于锁定状态,车辆所有人不能办理车辆年检,有效地避免了说情、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公正执法。

三是对潜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大大增强了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由于非现场执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从而使每一名驾驶人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已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特别是当前一些驾驶人的守法自觉性还不高,“遵警不遵法”现象还较为普遍,通过广泛应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有利于消除一些驾驶人的侥幸心理,提高守法自觉性,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有效保护了民警执法工作中的合法权益。非现场执法最直接的优点,就是减少了执勤交警与违法行为人的直接接触。同时,在接受处罚时,由于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开,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少,容易接受处罚,避免了少数违法人在直接面对路面执勤交警时容易产生的对抗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民警执法的合法权益。

五是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证据。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肇事逃逸案件,由于往往缺少现场目击证人,仅能依靠现场遗留物品来推测车辆车型、颜色等特征。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过往车辆进行仔细甄别,结合现场遗留物品,能快速缩小、确定侦查范围,甚至直接锁定肇事逃逸车辆,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三、非现场执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支队辖区四条高速公路非现场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诸多原因,非现场执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完善。

一是非现场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单一。在当前的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主要是以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以昆曲大队为例,自支队正式启用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系统以来,我大队共采集超速违法数据159053起,其中31889起为超速50%以上。目前使用的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系统只能录入超速违法行为,而对如违反禁止标线、违法超车、违法变更车道、低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采集率处于零记录状态。

二是交通违法信息转递渠道不畅,对外地违法车辆处罚力度不够。由于我支队未开展车(驾)管业务,有交通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能主动接受处理的是少之又少,据统计前来处理超速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仅仅占违法总数的26.5%,许多外地驾驶员抱观望态度,到车辆不能顺利年检时才到支队辖区为法办进行处理;而全国性的交通违法信息转递系统还不健全,无法达到信息共享,不能对外地违法车辆驾驶员实行有效的制约,从而导致外地车辆肆无忌惮、随意违法,形成恶性循环;省内少数车管部门把关不严,对在我支队有超速违法记录的车辆不进行处罚就顺利通过年检,从而使非现场执法在这些驾驶员中没有任何震慑和约束作用。

三是有关数据库更新不及时。从目前显示的信息看,由于车辆的转让、买卖、抵押等行为造成车辆登记车主变更,有关数据变化,如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化等等,使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告知当事人,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四是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系统数据人工录入工作量大,违法信息公告发布不及时。非现场执法工作在违法车辆信息录入环节,尚不能离开人工操作且手续繁琐。就我支队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罚系统来说,违法信息录入步骤为:由民警采集违法信息录入,经过大队审核后,上传支队秩序科,然后通过支队进一步确认,再人工打印违法行为处理告知单、邮寄机动车所有人。由于工作量大,业务平台之间数据导入过程中难免出现差错,而大队用户权限有限,在第一次审核确认后就无法对错误录入的车辆进行修改或删除。因此,时常接到群众关于这方面的投诉,有的把机动车车号中的数字或英文字母输错、有的把违法车辆车型输错、有的违法行为录入错误等等。另外,由于支队的非现场执法都由支队秩序科进行审核打印,由于警力有限,往往导致车辆违法信息在录入系统很长时间后才被打印、公告,且告知方式仅限于邮寄告知单,不利于当时人及时知晓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系统无法联网,回收处理率不高。为保证交通违法行为人及时、主动接受处理,必须将录入的信息以多种方式公诸社会,方便驾驶人查询。还有一些外地机动车驾驶人或车主钻非现场执法系统未与外地实现联网的空子,为逃避处罚而迟迟不来接受处理;更有不法分子利用非现场执法系统无法识别车牌真伪的缺陷,采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套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或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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