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涉密系统要配备专兼职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必须与保密建设同步进行,按规定报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按处理最高密级的要求配置保密设施。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网络设置。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上网口令,并定期更换。
第九条 涉密系统的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请外来人员进行调试、维修时,必须派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在场监督。
第十条
存贮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硬盘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登记,并采取卸下硬盘或硬盘消磁等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四章 涉密载体
第十四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载体(包括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必须由指定专人造册编号登记,集中保管。个人每次使用后应及时交回专人保管,不能自行保存,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作废或不再用的涉密载体应由指定专人及时销毁,并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
第十七条 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不能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
第十八条 外来载体应经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进行保密检查后,方可上机运行。
第十九条 携带、邮寄涉密载体出本单位,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在涉密系统处理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纸,应及时销毁。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中心机房,要制定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非网络管理人员未经部门允许不得进入,机房设备禁止向无关人员展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中心机房的保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存有秘密信息的载体未经网络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带出机房,不得进行文件备份,严禁使用外来磁盘。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中心机房的物理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第六章 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与涉密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校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上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上网。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制订有关保密制度,研究确定有关事项,担负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必须由网络管理员承担,不仅要熟悉校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所有计算机要建立档案,而且要熟悉保密法规和计算机安全保密技术。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责任人,操作涉密计算机的人员为保密具体负责人。各单位应对计算机的使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迅速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不过夜),有关部门责任人应立即提供泄密失密情况报告。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