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知识产权

章节架构

约两分,选择题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计算机保护条例
专利权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

  •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公开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自然人的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在下列情况中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计算机保护条例

  •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停止使用。

专利权法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 科学发现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动物和植物品种

商标法

  • 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审定申请在先的;初步审定并使用在先的,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 同日申请,同日使用或未使用,协商或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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