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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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侵权判断

一、直接侵权的判断

《专利法》第11条给出了构成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三项基本要件: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2)实施了专利;
(3)法律未作特别规定。
其中,第(1)项要件较好理解,第(2)项要件在前面的章节已经做过说明,以下仅就第〈3)项
要件进行说明。就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行为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依照《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相关实施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相关实施行为取得了实施特定专利的强制许可;
(4)相关实施行为属于依法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重要发明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第(2)~(4)种情形前已说明,以下仅就第(0种情形即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略作说明。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产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意味着,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俨品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可以直接以此作为侵权抗辩,不必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采信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实施的技术/产品外观设计确属现有技术7现有设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定不构成侵权,不必考虑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间接侵共同侵权的判断

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构成对专利权的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的典型表现是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

(一)帮助侵权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杈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教唆侵权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1条第2款规定:“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侵树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人分为两类,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第60条),“利害关系人"又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仅在经最高院特别指定的情况下,其他的中级法院才有权管辖(《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条)。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和各地方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遵从相应的特别规定。另外,依照《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原由高级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集中到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2)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第1款)。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囗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第2款》

3.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专利法》第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但在持续侵权场合,诉讼时效的计算有所不同。《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3条第2句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变为3年,上述规则在3年的基础上继续适用。

4.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也不例外。但是,对于方法专利杈人来说,要发现及证明专利方法已经被他人使用是很困难的,因为专利权人无法进人他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而单凭同样的产品又不能证明他人使用了专利方法。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5.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杈纠纷的证据(《专利法》第61条第2款)。《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进一步明确: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第8条第1款第2句);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第8条第1款第3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
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条第1款》

6.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与中止诉讼
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8条至第1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涉及诉讼中止问题时,应当分别清况作以下处理:

(1)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8条第2款)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一般应当中止诉讼,例外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9条)。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才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外(《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0条)

(2)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即使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11条)

7.临时措施
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上述临时措施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侵权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例外的,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法院也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6条)

2.赔偿损失
(1)赔偿数额的确定

  • 约定优先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賠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賠偿数额的,法院应予支持(《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8条)
  • 无约定可循时适用法定规则
    A.四种基本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的约定可供遵循时,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次有以下四种基本方法:
    (a)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b)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0条第2款第2句。
    另外,《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6条第1款强调:“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c)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賠偿数额(《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第2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1条前半段》
    (d)按照法定赔偿的规定确定
    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并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65条第2款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1条后半段)
    B.两个特殊问题
    (a)合理开支的赔偿
    如果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法院可以在按照前三种方法确定的賠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第3句、《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22条)
    (b)分摊规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是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偿数额(《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賠偿数额(《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一》第16条第3款)

(2)赔偿责任的免除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杈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在行为人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前提下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但行为人仍应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例外地,使用者能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可继续使用(《专利法》第70条、《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5条第1款

(三)消除影响

在构成专利侵权的同时,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很可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人身伤亡事故,从而严重败坏了专利产品的声誉,以致专利权人的商誉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责令侵权人消除影响、澄清事实,为专利产品正名。

二、行政责任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开展专利执法活动。另外,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相应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应注意,“假冒他人专利”与“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不完全等同。

相关链接

  1.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一章 专利权的客体
  2.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3.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三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4.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件
  5.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五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
  6.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六章 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7.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七章 专利权的内容
  8.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八章 专利权:权利限制
  9.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九章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10. 【知识产权基础之专利权】第十章 专利侵权判断与法律责任
  11. 【专利权-思维导图】知识产权之专利权全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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