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频率轨道资源分配
提示:仅供学习
由于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是国际资源,各国都可以依据国际规则开发利用,实施自己的卫星系统。为尽量避免各国拟实施的卫星网络产生相互干扰,国际规则要求各国无线电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在卫星网络投入使用前不早于5年,但不晚于2年,向ITU申报并公布拟使用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各国根据ITU公布的他国使用计划,分析评估他国申报的卫星网络是否可能对自己申报的卫星网络或地面业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并依据国际规则在卫星网络实施前,解决可能存在的干扰问题。
根据《无线电规则》,卫星频率/轨道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类:一是协调法,即通过申报与协调的手段合法地“先登先占”,即对于非规划频段的卫星频率/轨道分配,需经过申报、协调和通知三个阶段,以获得所需要的卫星频率/轨道,并且能得到国际保护;二是规划法,即通过规划的手段“平等”分配、规划卫星业务资源,具体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5条、第9条及第11条的脚注,以及附录30、30A及30B进行。
前言
主要介绍协调法
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由 国际电信联盟(ITU) 统一管理分配,在使用频轨资源之前需要先进行申报,申报成功之后需要进入协调,协调完成之后进入通知登记阶段。
第一阶段:提前公布资料
关于协调法分配机制,第一阶段为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阶段(简称A阶段)。《无线电规则》第9条第I节规定,卫星网络申报需要用ITU规定的专用软件,提前向ITU无线电通信局(BR)报送关于卫星网络或卫星系统的一般性说明资料(即API资料)。网络申报的基本内容包括轨道、波束、频段、极化、业务类别、发射类别(带宽、信号强度)、应用类别、要求的保护比(如载干比(C/I)、载噪比(C/N))等。A阶段是协调和通知阶段前的必经阶段。API资料应不早于该网络规划启用日期前7年,最好不迟于该日期前2年。国际电联通过国际频率信息通函(简称IFIC),将接收到的合格的API资料向全世界公布。
第二阶段:协调
第二阶段为卫星网络协调阶段(简称C阶段),其协调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9条第Ⅱ节进行。申请国必须在API资料被接收后的2年内,按《无线电规则》附录4的要求提交详细的卫星网络资料(即C资料)。ITU对于不同种类卫星网络的C资料,根据《无线电规则》中不同的规则要求,对C资料进行技术和规则审查。审查合格后,BR将在国际频率信息通报(IFIC)特节中公布C资料。各国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正式判断新申报的卫星网络是否可能对自己已经申报了的卫星网络或地面业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有协调要求的主管部门和发起协调要求的主管部门,在C资料公布之后4个月内给相应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及理由的答复,否则就视为同意。由此建立正式协调关系。
第三阶段:通知登记
第三阶段为卫星网络通知登记阶段(简称N阶段),其通知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11条及决议33进行。
经卫星网络国际频率干扰协调,消除卫星网络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干扰后,使用ITU规定的软件,向ITU申报卫星网络简要实际使用的通知登记信息(简称N资料)。第11.25款规定,通知资料(N资料)送交BR的时间不应早于频率指配投入使用日期前3年;第11.43A款规定,如果对已送了N资料并已投入使用的频率指配进行修改,则所作的修改应在修改通知日期起5年内投入使用;第11.44款规定,N资料投入使用时间不能晚于API资料接收日期(1997年11月22日后)起7年。所有通知信息将由BR做进一步的技术和规则验证。经审查合格后,该频率指配才可以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内。此后的其他各主管部门新建的卫星网络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即使受到它的干扰也不得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