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解决方案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适用9%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9%。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9%)
此次遇到用户的需求为第三种情况中的“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对应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9%)
SAP实现方案:
1.FTXP 新增税码:JS,描述为:10% 应交税费-进项税(农产品核定扣除)
条件类型MWCN税率设定为10%,维护相应的总账科目。
2.VOFM新增采购定价例程905以及相应的代码
3.采购订单的定价过程里,条件类型ZWST进项税配置上例程905,
创建采购订单的效果如下:
税率选择JS, 进项税ZWST的税率从FTXP+例程计算出为-10%,
税额通过例程里的计算公式:含税价10%/(1+9%)-1 = -9.17
至此,已经解决了采购订单上进项税额的计算,但是在做发票校验时,勾选计算税额的情况下,系统还是会自动按照FTXP设置的10%进行计算,此时需要用户手工填写特殊的税额才行。
为了解决发票校验自动计算税额的问题,还需要一步对税收的定价过程做特殊处理。
4. VOFM新增税额的定价例程906以及相应的代码
注意点:
订单条件类型ZWST进项税在计算税额时,是基于含税价计算,公式为:税额 = 含税价 * 10% / (1+9%)
税收的条件类型MWCN在计算税额时,是基于净价计算,转换后的公式为:税额 = 净价 / 9.9
由于两者计算税额的公式不一样,最终可能会有1分钱的差异,也就是发票校验自动计算的税额可能会和采购订单上的税额差1分钱,这种情况需要用户手工进行调整。
所有的税码都会存在1分钱差异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上面提到的计算公式的不同,就这个问题我还在测试,看看在计算税收的税额时,能否也基于含税价去计算,如果有结果了,我会再补充一个方案文档。
5.FTXP 进入JS税收的定价过程,条件类型MWCN配置上定价例程906
发票校验自动计算税额效果如下:
采购订单:
发票校验:
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