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概念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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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是公众多元需求最为集中体现之所在,亦是获得满足之场所。同时,它也是科技创新、文化融合、经济发展的基座与舞台。城市交通作为城市运行的重要系统,相当于城市有机体的血脉和经络,是构建“美好生活”的重要因素;城市交通承载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既是“城市”的需求,也是需求驱动下的行为与结果。

本系列文章不重复介绍在高等院校交通专业教材里面所讲的城市公共交通相关的系统组成、线网规划、站场规划、停靠站设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客流预测等内容,而是着重社会实践层面,基于5G和智慧交通科技创新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速政府优化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管理的进程,促进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者改变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乘客主动融入交通大系统,在总体上改变未来出行格局。具体地,以问题和需求为线索,提出对5G和智慧交通科技的现实需求、解决方案和未来设想,供相关学者、政府管理者、企业家、学生以及爱好交通的朋友参考。

城市交通是实现人流、物流、车流空间位移到达一定目的地的基本手段[1],对于城市(圈、群)而言,它发挥着关键的链接和疏通作用,是“血脉”、是纽带、是管道。“交通是经济发展先行官”,是城市经济的“晴雨表”,城市交通包括城市客运交通和城市货运交通,作为城市发展运送客流、物流的重要通道,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交通对生产要素的流动、城镇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影响城市兴衰的重要因素之一。本系列主要围绕城市客运来阐述,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情况下都是指客运交通。

文 | 董志国

全文9143字,预计阅读28分钟

数说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主要区别于私人交通而言,一般是由政府和国有企业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属于城市公共服务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内容、形式和外延等方面都不断变化,并因每个城市的人口规模、地理物候、经济发展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但这一差异正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深入,以及互联网、5G、物联网等技术进步引发的新管理服务和新商业模式而不断缩小。航空、铁路、水路、公路以及管道等运输方式在城市(圈、群)中因为这些模式的变化而迎来变革的挑战。交通出行的变革已成为趋势,或是发生在内部的主动变革,或是发生在外部的被动变革。

对于城市管理者,企业经营者以及参与其中的乘客(交通参与者)而言,在“新时代”里面临着共同的课题:如何应用好科技创新手段更好的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与服务,以及让城市居民更好地享受城市公共交通。要完成好这样的课题,要先从数据上了解一下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并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进行对比。

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2]:2020年我国共有34个省级区划、333个地级区划(其中包含直辖市的地级以上城市297个,户籍人口400万以上的城市22个);城镇人口9022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63.89%,即城市化率达到了63.89%;城区面积18.6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9%);城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778人,城市市政道路长度49.3万公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数为58.99万辆,每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12.9标台,运营线路总长度为104.23万公里,客运总量为395.13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配属车辆为4.94万辆,运营线路里程为7355公里,客运总量为175.9亿人次,截至2020年中国共有43个城市开通地铁,其中大陆城市38个,台湾省5个,仅剩下青海、宁夏、西藏三省未有地铁。

2020年,中国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的客运总量为95.65亿人次。对比同期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总量511.03亿人次,二者之比约为1:5;即,中国机动化社会出行总量中约有六分之五强发生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系统。通过这组数据,可以大体了解到城市交通在国土上的分布情况。相当于以城市为节点的一张流动的网,其中约80%的客流发生在各大结点(大城市)上,结点内最大的为城市公共交通流量。这与城市(群)通勤的刚性需求密切相关。下面再看一组数据,为了后续章节的展开需要,这里选取了新冠疫情前后的2019年和2020年的数据,详见表至表1~表5。

表1 2019//2020年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表1[3]         单位:万公里

指标:

运输线路长度

铁路营业里程

公路里程

#高速公路)

内河航道里程

定期航班

航线里程

管道输油(气)里程

2019

13.99

501.2514.96

12.73

948.22

12.66

2020

14.63

519.8116.10

12.77

942.63

13.41

表2 2019//2020年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表2[4]

指标

铁路

公路

水路

民航

运输客运量(万人)

366002//220350

1301173//689425

27267//14987

65993//41778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14706.6//8266.2

8857.1//4641.0

80.2//33.0

11705.3//6311.3

表3 2019//2020年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表3[5]

指标

铁路

公路

水路

民航

管道

货运量(万吨)

438904//455236

3435480//3426413

747225//761630

753.1//676.6

91261//85623

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30182.0//30514.5

59636.4//60171.8

103963.0//105834.4

263.2//240.2

5350//5450

表4 2019//2020年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表4[6] 单位:万辆/万艘

指标

民用汽车(#私人汽车)

民用其他机动车

民用运输机动船

民用运输驳船

2019

25376.38#22508.99

6899.43

121440

10115

2020

27340.92(#/24291.19)

7266.91

126805

8874

表5 全国城市公共交通情况表(2019//2020年)[7]

指标

公共汽电车

轨道交通

出租汽车(辆)

运营车数

(辆)

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客运总量

(万人次)

配属车辆数(辆)

运营里程(公里)

客运总量(万人次)

2019

584026

964919

6288266

40998

6172

2387796

1102470

2020

589961

1042348

3951265

49424

7355

1759044

1113153

从上述几个数据表来看,2020年对比2019年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增长,物流的总量也在增长,新冠疫情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客流影响较大,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的客流明显减少。这些数据与疫情防控政策的引导方向一致。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分类中,出现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两大类别。

至此,引用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涉及的客运交通方式包括空中交通、水上交通、地面交通、地下交通以及轨道交通。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状况下,城市公共交通应该具体包括哪些交通运输方式?或者说如何定义新时代的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概念新解

城市公共交通是随着人类的活动和城市化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其本质是更好的服务在城市空间中人的“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需求,其表现方式也随着科学技术和生活理念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调整。

前面提出新时代的城市公共交通的概念是什么?城市公共交通具体包括哪些交通运输方式?事实上,政府各相关部门并未就这个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在上一节的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端倪。下面,先将城市里面可能有的交通方式枚举出来,见表6。

按照其运行空间划分,常见的有空中交通、陆地交通和水上交通。空中交通包括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陆地交通又可以分为地面交通和地下交通。城市的客运交通形式主要集中在地面,有轨道交通(城际铁路、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汽电车(BUS),快速公交(BRT),出租车(小汽车Taxi),网约车(小汽车为主),租赁汽车(含大、中、小汽车),共享汽车(小汽车),通勤班车(大巴和中巴为主),楼巴(大车为主),公路客运班车和包车(大车和中巴),私人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公共自行车(PBS)、共享自行车(电动)以及步行;地下交通主要是地铁,有的城市建立了地下城市空间,构筑了较好的步行环境。水上交通包括水上公交、轮渡、摆渡等。此外在城市交通中还包括索道,尤其是江河居多的城市比较常见。这里罗列了这么多,哪些是属于公共交通呢?

表6 城市常见客运交通方式汇总表

运行空间分类

交通运输方式

备注

空中交通

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商业航空、索道


陆地交通

地面交通

城际铁路,轻轨,有轨电车,公共汽电车,快速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租赁汽车,共享汽车,通勤班车,楼巴,包车,公路客运班车,私人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步行


地下交通

地铁、步行

大型城市地下空间连廊

水上交通

水上公交、轮渡、摆渡、邮轮、游船


判断某种交通方式的属性,要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国家建设、交通、司法等部门都出台过相关城市交通或公共交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截止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接下来,简要梳理一下国家部委规章相关公共交通的内容。

交通部2017年第5号令发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8]

同时,对配套设施也进行了明确,“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9]这是对常规公交的规定,也是大众都接受的、统一共识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交通部2018年第8号令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10],在其正文中没有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属性的规定,但在起草说明中有相关表述:城市轨道交通是大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建设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引领和支撑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大城市人民群众日常出行重要的交通方式和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所在城市有相关标准和条件要求,目前中国内地有41个城市开通了地铁。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不约而同地在条例或规定的前三款中给出了城市轨道交通是公共交通的表述,例如《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11]

公交和地铁是城市公共交通,这在全国范围内都取得了共识。那么,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网约车、通勤车、民航、通航、水上巴士等其他方式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呢?

交通部2014年16号令发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12]这可以理解为,交通部不认为出租汽车属于公共交通,是属于可以与公共交通协调发展的城市交通方式。这一点,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不一致,见表5,统计局将出租车列入了公共交通的统计口径。

带有“公共”两字的自然属于公共交通,例如公共自行车,上海、南京、杭州和广州等地市都有相应规定,《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提到“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13]《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指出“本办法所称公共自行车系统是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居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与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14]

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等,相关部委和地市都没有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例如《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施行)规定“本市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15]

综上,国家部委和地市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范畴,较为明确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以及公共自行车等明确“公共”前缀的方式,其他常见空中和水上交通方式以及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的网约、共享类的均没有计入城市公共交通的范畴。

国家层面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仍在立法进程中。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10年10月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对立法草案的很多内容,社会认识差距较大,行业内分歧众多,立法进程缓慢。十年后的2019年,司法部发布《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16],其中第二条给出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梳理出几个关键点,一是运行区域。公共交通的运行区域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一般地,城市都设置有零公里的范围,用来区分市政道路和乡村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默认为在市政道路范围内运行,超出范围后就要适用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实际上随着城市化进程,很多城市的零公里范围之外已经不再是乡村,已经发展为城市,原来的公路已经成为城市市政道路网的一部分。

因此,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区域需要人民政府来确定或者确认。因为区域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身份,而身份直接关系到诸如财政补贴、燃油补贴、票价等相关公交政策的享有与否。但是,这种划分方式,往往是基于地面公交的规划和管理而衍生来的,对于轨道交通(地下铁、轻轨、城际轨道)以及在比邻城市之间开展同城化的背景下,零公里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行范围已经失去意义,这些是专有路权。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区域的规划设计以及裁定者是当地政府。

二是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这里规定了两类交通工具,分别是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公共汽车、公共电车以及有轨电车是城市中最常见的公共交通工具,广为城市居民所熟悉;轨道交通系统主要指地铁和轻轨,有些城市圈也包括了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主要使用电能。“配套设施”,从乘客使用相关性看,主要是首末站和中途站,包括公共汽车的首末站、中途站以及地铁的首末站和中途站。这些共同构成了公共交通系统。

三是运营要素需要核定。对于地面公共汽车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是具有较大的变动可能性的,线路站点以及线路长度与运行时间、票价都直接相关,地面公交线路也会根据城市功能区布局,交通小区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调整。例如很多城市会每十年开展一次大型的公交线网调整,零星的线路调整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常性调整。这些调整,每个城市都设置了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企业的线路开行、站点调整、运行时间和发车间隔都会受到基本的约束,这些需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并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对于轨道交通,因其构造方式决定了建成后,其线路长度和站点会相对固定,线路运行时间和票价会根据相关程序发生变化。

四是服务保障范围。“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这主要是指基于固定的时间和线路提供的出行服务,包括日班线路和夜班线路,满足通勤出行和其他生活出行需求。

从这份征求意见稿来看,并未将出租车以及面向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共享交通和互联网+交通方式列入公共交通范畴。这里面可能有财政补贴范围和强度的相关考量,但公共交通一定要财政补贴吗?这些都可能是国家层面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来的影响因素之一。

各省市出台的相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开始在适应城市内出现的新交通出行模式和方式,例如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等。随着5G等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基于手机APP、卫星定位(北斗/GPS)和地图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s)技术,结合人们出行需求更有计划性、更有确定性、更加舒适性的需求,出现了很多新的出行方式,但它们是否属于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着社会的争论,正如前述立法过程的缓慢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的认识不统一,在未获得共识前,又不断出现新情况,立法的滞后性十分明显。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中明确[17]:“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最高法的视角,从运输旅客的大众性、交通工具的大容量特征,用公共交通工具来界定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从属其运输群体和目的,从属其公共性和群体性的本质。即非特定的个人。最高法的解释,给出了公共交通的判定方法,对上述部委规章中涉及的公共交通的内容和外延进一步地扩大了,也应和了城市交通和社会的发展趋势。但不含小型出租车值得商榷。

以公共性和群体性为判定标准。公共交通属于社会服务产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而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其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可分性,符合这三个特点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此外,介于前述二者之间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从这个划分,公共交通属于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从这个理论角度来看,公共交通的外延与最高法的视角是一致的。

再看一下大学院校教材是如何定义城市公共交通的,“在城市及其所辖范围内供公众出行乘运、经济方便的各种客运交通方式的总称,是为居民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服务的。”[18],这个定义很宽泛,从服务的对象以及目的性,运行的区域和经济型方面做了界定;具体地,“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由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地铁合轻轨)、快速公共交通、出租车组成。”[18],这样具体化后,将之前的定义又限制到了四种交通方式组成的体系之内,而将公共自行车,水上巴士等没有列入体系之中。

以上是对城市公共交通概念的简要梳理,无论是从政府投资、管理或财政补贴的角度,还是交通工具的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和特征的区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公共服务的判断是一致的。城市的人口集聚效应,率先发展出公共交通,其发展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多样,从固定到定制,从好到优的过程。先后面临的问题也由解决出行问题,到如何更多出行方式选择,到如何更快、更安全、更舒适的出行。市场运营也由“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全面放开、自由发展,到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再到“互联网+”、定制服务、共享服务,逐步实现“物畅其流,人享其行”。这是社会向好发展的趋势,也符合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方向,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换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解决,要用科技手段和创新模式,在传统的交通运输领域融入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实现对其改造和提升,输出的服务和产品来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美好生活需要多样化选择,这里将多种交通出行方式进行了对比,包括用户的可触达方面、运营要素的政府管制方面,用户行程大数据获取方面以及企业运营数字化等方面,详见表7。

表7 多种交通出行方式比较

类型

用户是否实名(是否有用户画像)

是否政府核定运营要素(线路、站点、票价、时间等)

是否能提前获知用户行程(是否事先购票或线上预约及选择行程)

是否可直接获取OD数据

是否有专有路权(航道、航线)

运营全面数字化

公共汽电车

无(没有)

不能(否,即时购票,部分定制公交线上购票,但行程信息不全)

否(极小部分前后门刷卡可实现,大部分有O,无D

否或部分有(公交专用道,分时段,不连续)

部分

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等)

无(没有)

不能(否,即时购票,但知道准确的进出站OD信息)

铁路(高铁、城铁等)

是(有)

能(是)

民航

是(有)

能(是)

水运

是(有)

能(是)

部分

共享汽车(网约车)

是(有)

能(是)

共享单车

是(有)

能(是)

“新时代”的城市公共交通,不再以单一城市为边界,不局限在具体的某几种交通工具,而是围绕大众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线,充分利用好城市自然资源和空间资源,以及最新的科技和工业成果,发展空中、水上、地面和地下的综合服务体系,具体形式和内容也应当丰富多样,对应配置满足大众需要的高、中、低的多样化解决方案。

因此,公共交通应是以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多种出行服务和慢行交通基础设施服务的总和,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水上巴士、轮渡、索道以及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公交化运营的城际轨道交通,依托互联网组织承载不确定的大众日常出行的大中型汽电车、道路运输车辆等,公共自行车(含电动)、互联网租赁单车(含电动)以及绿道等步行基础设施。承担政府指令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可适当获得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交通以服务城市人民日常生产生活及娱乐休闲出行活动为主,这符合“以人为本”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以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方向。

通过前述讲解和上表的比较,可见在以上的众多“公共交通”方式中,城市公共汽电车在中国的城市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其面临的运营条件和管理条件是最为复杂,难度最大的。需要更多的科技创新手段介入和提升。因此,本系列以后各篇文章,都将围绕城市公共汽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为主来阐述相关管理侧、运营侧存在问题、现实需求和解决方案设计,并辅以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说明。相对而言,城市公交的运行环境和经营条件是最为复杂的,只要能解决城市公交这个最为复杂的场景,其他公共交通方式均可借鉴和加以微调,即可实现。

参考文献

[1] 冯树民,白仕砚,慈玉生.城市公共交通[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

[2]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16-2中国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3]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16-2中国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4]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16-2中国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5]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16-2中国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6]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16-2中国交通运输业基本情况[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7]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21:25-9分地区城市公共交通情况(2020年)[DB/OL].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1.[2022-9-25].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1/indexch.htm.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A/OL].(2017-3-7)[2022-9-30].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7749.htm.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A/OL].(2017-3-7)[2022-9-30].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7749.htm.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第8号令[A/OL].(2018-5-24)[2022-9-30].http://www.gov.cn/xinwen/2018-05/24/content_5293175.htm.

[11] 广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A/OL].(2015-12-3)[2022-10-1].https://www.rd.gz.cn/zlk/flfgwjk/gzrdflfg/dfxfg/jk/content/post_232292.html.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第16号令[A/OL].(2014-9-30)[2022-10-1].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799021.htm.

[13]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A/OL].(2015-8-6)[2022-10-4]http://jtj.nanjing.gov.cn/njsjtysj/202008/t20200807_2325139.html.

[1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50号[A/OL].(2015-10-8)[2022-10-6].https://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bgt/content/post_5444947.html.

[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A/OL].(2020-10-9)[2022-10-6].https://www.gz.gov.cn/zwgk/fggw/zfgz/content/post_6820532.html.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立法四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A/OL].(2019-5-8)[2022-10-8].https://zqyj.chinalaw.gov.cn/readmore?listType=1&id=3065.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A/OL].(2016-1-12)[2022-10-5].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7412.html.

[18] 冯树民,白仕砚,慈玉生.城市公共交通[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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