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正成为经济转型和发展的新引擎,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可行的手段。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在疫情监测、疫情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环节的重要应用,体现了数据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但是,由于大量数据中包含有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或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和损失,保护数据安全,降低数据风险也迫在眉睫。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构建合理、有效的数据治理体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数字经济是新的经济形态,将重新定义原有生产方式和社会分工方式。因此,必须构建“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扩展传统数据治理的内涵,从政府、企业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既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又注重更好地挖掘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该体系具有多物种、多角色、流动性等三大特征:
•多物种是指体系中的参与者众多,既有企业、个人、政府等主体,也包含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消费者保护协会、媒体、智库、国际组织等机构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体。
•多角色是指体系中的参与体可能同时担任着不同的角色,既是数据的生产者也是数据的使用者,各司其职同时又相互关联和支撑。
•流动性是由数据的虚拟性和流动性等特点决定的。数据主权、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数据治理立法和实施会对其他地区产生“规范溢出”的影响,数据倾向于流向适应数据产业发展需求的地区。
在该生态体系中,企业、个人和政府是其中最主要的三大参与主体:
企业:企业是数字经济的核心推动者。企业的数据治理指的是企业对所拥有的数据资产的治理,这些数据资产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对数据资产的治理也可以被看作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与公司治理相似,数据治理也需要在企业战略层面从上至下进行推动,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
公众:公众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随着全球互联网渗透率的提高,商业世界中用户所产生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增长。同时,物联网环境下“无目的”的数据收集(如摄像头)也将远远超过“有目的”的数据收集。在一定意义上,数据自动化记录正在成为人类社会各类设施设备的基本属性之一,高度数据化正在成为个体生活环境的基本特征。在这一必然趋势下,对个人信息的判断及其保护机制,以及对时代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影响,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和认知。一方面,企业通过挖掘用户数据实现有效的用户画像,不断优化客户的购物和服务体验;但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在不断的被获取、存储、交易、利用,与之相关的数据泄露事件也可能发生,用户数据的产生和使用正在成为一种社会挑战。在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同时,加强对公众的信息保护教育和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完善消费者数据维权渠道也十分重要。
政府:政府是数字经济的参与者、推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政府在数据大治理体系中主要发挥三个关键作用:第一,搭建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内部政务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第二,通过信息公开,合理、可控地将相关政府数据开放给社会公众,更好地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推动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第三,完善重构政府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之间的平衡。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立法也应实现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变。传统的互联网监管政策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数据大治理体系强调多元化参与,不仅包括政府数据治理,也包括企业自律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等等,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协同配合,共同挖掘数据的价值。

一、“数据大治理”生态体系概述

当前,全球正处于大数据变革的新时代,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新型传感器快速渗透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英特尔公司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使用量将达到约44ZB(1ZB≈10万亿亿字节),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仅中国产生的数据量就将达到8ZB,大约占据全球总数据量的五分之一。由此产生的革命性影响将重塑生产力发展模式,重构生产关系和组织方式,提升产业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高效性和预见性。
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数据正成为经济转型和发展的新引擎,以及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正是建立海量数据之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才有可能实现颠覆性创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包括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在内的高科技手段被广泛应用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环节,效果显著,体现了大数据在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数据大治理概念对传统意义上数据治理的内涵需要进行扩充,从政府、企业层面要扩展到全社会层面,强调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既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又注重更好的挖掘数据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在正在从传统产业型经济向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创新型经济转变,数据的开放和利用是新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但与此同时,由于大量数据中包含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或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保护数据安全,降低数据风险也迫在眉睫。如何在两者间找到平衡,从而形成数据大治理这一可持续发展生态,则需要数字经济中最重要的三个参与主体,即作为个人、企业和政府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力协作。
数据治理这一概念来最早源于企业,主要以企业为对象,从组织的角度考虑数据治理的相关问题,强调的是从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及组织架构和职责入手,建立企业级的数据治理体系,自上而下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在全企业范围的开展。但随着数据开放和流通技术及渠道的逐步完善,数据的跨组织乃至跨境流动和应用已经发生,并呈现出日益普及的趋势。我们需要意识到数据治理是涉及个人、企业、政府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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