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及其学术研究视角
摘要:本文从瞿同祖的身世出发了解其学术背景,通过对其《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简要论述探讨了其社会学与历史学融合研究的视角;通过对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简要论述探讨了其社会学、历史学与法学融合的研究视角。瞿同祖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而我们也可以通过多学科融合的研究视角来推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清代地方政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学术研究视角
一、瞿同祖身世及其学术背景
瞿同祖出生于官宦世家, 其祖父瞿鸿禨, 是晚清政局中位极人臣的军机大臣, 其父瞿宣治是驻瑞士及荷兰的外交官。其家学渊源,在优裕的环境中, 由其祖父开蒙《论语》, 更有著名学者的叔父瞿宣颖指点汉赋, 加上自身勤奋, 奠定扎实国学基础, 在中学毕业后, 被保送入燕京大学攻读社会学。[1]
1930年,瞿同祖以优异的成绩被保送至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师从吴文藻,主修社会学辅修历史。1934年,瞿同祖以《周代封建社会》获得学士学位并进入燕京大学研究院,在吴文藻教授和杨开道教授的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
抗战爆发后,瞿同祖应吴文藻和费孝通邀请,于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并于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他撰写了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于1961年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国际声誉,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
1962年瞿同祖用英文创作完成《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被认为是当时“最为完整的关于中国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
瞿同祖官宦世家,家世煊赫,勤奋好学,治学严谨,涉猎国学、社会学、历史、法律等学科,加之大师的学术的指导与训练,这些因素都为其在学术上的辉煌成就奠定了基础。
二、《清代地方政府》及其研究视角
《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是瞿同祖老先生写的关于中国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运作、处理地方行政的一部巨著,原书是在1962年以英文写就的,同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以后获得国外学术界尤其是汉学界的一致推崇。书中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地方的司法、税务、行政、杂务等是如何在各种人员的配合下发挥作用的。[2]
《清代地方政府》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州县政府、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司法、征税、其他行政、士绅与地方行政。它首先开放性地描述地方政府的结构,这提供一个关于州县在地方政府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的大背景或轮廓。然后的每一章分别讨论州县政府中的五类职员: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和幕友。州县官是真正的“治事之官”,它们的上司是“治官之官”,地⽅⾏政全在州县官们⼿中;书吏都是在本省内招募的,而州县官作为外来者,不熟悉当地情况与问题,容易受书吏蒙骗;衙役服役于官府,充当信差、⻔卫、警员或其他卑贱职役。像书吏⼀样,他们在本省本州县服役,都是当地⼈,也在规定服役期届满后竭⼒久据岗位。州县官们依靠他们推⾏法律和政令,看守⾕仓和监狱等其他基本事务也需要许多衙役。长随(意即“长年的随从")是州县官的私人仆役,他们在地方行政中占有独特而重要的位置;幕友也就是人们常听到的师爷,是地⽅官员雇用的⾏政管理专家,是职能需要的产物。书中详细介绍了政府里的每一类职员担任官职的来历与途径、他们职务与每天的日常工作流程,主要围绕各类人员的的征募、社会地位及法律地位、职责、薪给、升迁、监督和纪律控制之类问题展开描述。第七章到第九章讨论地方政府执行的司法、征税、以及其他的行政职能,包括户口登记,治安,邮驿,公共工程,公共福利和教育、文化、宗教、祭祀及其他职能等。此外还涉及⼠绅与地⽅政府的关系,⼠绅作为地⽅精英与地⽅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
《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他“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 ”,在研究中,作者尤其注重各级阶层、各级政府之间的互动 ,包括自上而下的 、自下而上的和处于基层社会中的各种互动,[3]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将清朝地方政府为人民做出了一个整体的呈现。
大多数人们总是认为社会学、历史学、与法律相它们的研究领域有所不同,社会学更加侧重于社会的细节,比如人口、家庭、社会生活等等。历史学是对于过去社会的记录和研究考证,不过既然它的研究对象都是社会,那么就可以用社会学的视角对过去的社会进行观察、研究。也就是说,社会史与以往历史学的不同不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表现在研究视角的差异上。我们应该突破学科的界限,借鉴甚至于开拓新的像这样的历史与社会的视角来尝试进行社会学史的研究,这将有利于社会史的发展。
三、《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及其研究视角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贯穿一书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同时也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从总体上进行概括和抽象,也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该书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的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并且还从礼与法、德与刑、以及由礼入法等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除了导论与结论以外,全书共有六章。在导论部分作者阐述了本书的目的与内容。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其次是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由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在内容上本书阐明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存在形态,二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精神。而要理解这两个重点问题,不能脱离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之依据的中国古代社会,这是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社会语境。本书第一章为家庭,作者谈到了家族的范围、特点,并着重阐述了家族主义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章为婚姻,阐明了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禁忌和婚姻的缔结、解除的要件,以及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第三章第四章为阶级,这两个章节论述了各阶级在社会生活上的差异以及在法律上不同的地位与权利;第五章为巫术与宗教,作者论述了巫术与宗教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影响;第六章为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阐述了儒家思想和法家的异同以及二者在后来的合流过程与原因。
根据功能派的观点,瞿老运用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及宗教这些社会史的范畴,将中国古代自汉至清200多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 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就只研究书面的历史记载这一点而言,瞿老的研究与梅因相似),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荃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这种精神和特征的变化轨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释。[4]
四、多学科研究视角
瞿同祖学贯中西,他极其熟练地使用各个朝代的典章制度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材料;另一方面又在其学说中汲取了大量的西学资源,包括了梅因、维纳格勒多夫、马林诺夫斯基、罗布森、哈特兰与拉德克里夫布朗等的作品。[5]
基于对中西差异的清醒认识,从面向中国历史的问题出发,他还借鉴了西方功能主义人类学的研究框架和方法,以此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法律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 [6]
瞿同祖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将社会学方法与法学结合起来的一种尝试,《清代地方政府》则是将社会学方法与历史学结合起来的一种尝试,这都是对传统研究范式的一种突破。
五、未来展望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我们不仅要对所学专业和所做的研究方向有深入的了解,还需要尽可能地做到融会贯通,不仅仅是做到学贯中西,还应该做到交叉学科融合,采用多学科的研究视角,借此突破学科发展的瓶颈,这无疑对于学术从事者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参见瞿同祖、赵作栋:“为学贵在勤奋与一丝不苟——瞿同祖先生访谈录”, 《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2]吴饶竹.清代地方政府的陋规——评《清代地方政府》[J].法律史评论,2013,6(00):200-204.
[3]段建宏.从社会互动的角度解读《清代地方政府》[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02):122-124.
[4]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J].中外法学,1998(04):13-20.
[5]杜月.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J].社会,2012,32(04):50-67.
[6]宁全红.学习瞿同祖 超越瞿同祖——从学术中国化的角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J].中西法律传统,2014,9(01):407-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