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27 日
铜陵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农村发展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建房[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一、明确商品住房价格登记工作原则
坚持“三严”要求,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登记管理:
1、严格商品房登记条件;
2.严格控制商品住房登记价格异常波动;
3.严格按照登记后房价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核。
二、规范商品住房价格登记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备案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开发公司及楼盘基本情况、开业面积、注册申请价格、拟开业时间等);
2、准确填写商品房销售明码价备案表和商品房销售明码表(另提供电子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社区规划总体规划等;
4、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汇总表;
5、销售价格构成表(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利润等);
六、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三)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登记材料(现场核查)并备案房产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预售执照。
三、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登记管理
(一)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按照近三个月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实际网上成交均价(实际网上成交均价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建筑面积成本和地价合理确定登记价格。 实际网上成交均价低于该地块周边商品房原登记均价10%以内的,该批次登记价按照周边商品房原登记均价确定。
(二)对于非首次销售的项目,原则上,市发改委根据该房产近三个月实际网上交易平均价格(实际网上交易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备案。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 价格。 近三个月实际网上成交均价低于原登记均价10%以内的,该批次登记价按照该房产原登记均价确定。
(三)对于一年以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提供同面积、同品质的实际网上成交平均价格以及近三个月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实际网上成交均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如实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成交均价合理确定登记价格。项目楼面价和土地价。 实际网上成交均价低于该地块原周边房产平均登记价10%的,按原周边房产平均登记价确定该批次的登记价。
(四)为遏制登记价虚高,引导房地产企业实报实报价格,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登记价90%的,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办理,需重新办理价格申报手续。
(五)商品房实行登记后的价格自申请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变更。 3个月后再次申报注册价格的,增减幅度不得超过2%。 年增减幅度不得超过8%。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住宅室内全装修的,应当公开标明基本装修标准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清单,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全装修费用。用于归档。
(七)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不办理登记手续。
四、加强房价登记监管
(一)商品住房登记价格必须与市场价格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报登记价的,市发改委将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对报送的登记价进行指导。对于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价”。 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和基本情况,包括销售情况、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间内建筑面积、合租共用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待售房屋的住房。 销售总价、按建筑面积或套房内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三)完善商品住房“一价通”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超出明码标价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码标价的费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明码标价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处罚。 商品和服务应当有明确的价格标签等,并受到处罚。
(四)加强信息公开。 商品住房登记价格全部在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
5、其他事项
成立“铜陵市商品房销售明码实价备案协调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分管领导——农村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担任副组长。 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班子成员,商品房价格登记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铜陵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登记协调小组研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