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备案
指导文件:
[2007]1360
号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备案时机: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
30
日内,
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备案地点: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
由主管部门公安部备案;其他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升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或其指定的
地市级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受理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
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受理备案。
各部委统一定级信息系统在各地的分支系统,即使是上级主管部门定级的,也要到当地公安网络
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各地市网安部门要求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