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近日,某文件提出:双向两车道公路交叉口可以选择将减速让行控制与停车让行控制联用,相对重要的道路方向采用减速让行标志控制,而与其相交的道路方向采用停车让行标志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使相对重要道路的车辆减少停车延误。如下图。
刚看到这种控制方式时,就感觉没见过这样的,但哪里有问题,还真说不上来。查了一下规范,没有这种控制方式的规定,但也没说这种就不能用。那么到底有什么问题呢,经过与业内人士的不断讨教,逐渐理出了一点头绪。为了简化问题,本文以十字交叉为例,且暂不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
一、交叉口路权
路权是指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为了提升道路使用效率、确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根据交通工程原理,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在一定空间、时间内,规范道路使用者使用道路的权利,同时也是道路使用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平面交叉口是不同方向的交通流在同一位置进行方向切换的地点,如采用全无控制的管理方式将产生很多冲突点。
为提高交通安全性,避免交通拥堵,使一个方向的交通流能与其他方向分离开,根据交通量的大小和相交道路的功能、地位,可采取两种措施:一种是在两个相交方向的交通量相对都比较大的情况下,采用信号控制的方法,以达到有效的路权分配下的交通控制;另一种是对于两个相交方向或其中一个方向的交通流相对比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设置非信号控制的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来完成路权的分配。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规定:
停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完全停止,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减速让行标志表示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车辆应慢行或停车,观察相交道路行车情况,让相交道路车辆优先通行和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行。
同时,GB5768.2-2022在附录F(资料性)明确了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的设置条件,主要包括了在次要道路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调整为减速让行标志等。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明确规定了非信号控制的公路平面交叉口,在支线或次线上,应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其中包含了所有方向停车让行的规定。)即不允许全无控制的管理方式。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规定: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其中未涉及所有方向停车让行的规定。)即允许全无控制的管理方式。二、交叉口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即有优先通行权的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版)规定了优先通行权的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全无控制的设置思考
全无控制是指不设置信号灯控制和让行控制,但并不是说驾驶人可以随意通行,通行的规则依然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右侧先行”、“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事实上,在车速较低、交通量较小且视距良好的条件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可以采用全无控制的管理方式。但是从交通工程的角度,推荐采用让行控制的管理方式,明确划分优先通行权,给驾驶员明确的信息和充分的预期,可避免驾驶员误判造成操作失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还可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例如,下图全无控制的交叉口,驾驶员在实际驾驶过程中未必可以准确按照通行规则进行判断和操作。为了降低驾驶负荷,避免判断失误造成事故,通过让行控制明确优先通行权,是更加合理的。
四、让行控制的设置思考
既然是让行控制,就是次要道路让主要道路优先通行。让行控制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具体设置时,根据道路宽度、车道数、交通量、重要程度等因素分清主次道路,根据视距条件、事故数据等设置相应的让行标志标线,明确优先通行权。
停车让行标志一般是告知驾驶人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车辆必须在进入路口前完全停止进行让行,然后寻找相交道路车辆的可接受的安全间隙进行通行。GB5768.2为什么没有写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呢?因为停车让行控制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所有方向停车让行控制。所有方向的驾驶人虽然看到的都是停车让行标志,但并不是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的控制。因为驾驶人只能看到自己本方向的停车让行标志,两个方向都误认为需要让相交道路先行时,就会出现不知所措的迷茫,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因此,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在停车让行标志的下方增加“所有方向”辅助标志,告知其交叉口的特殊控制方式,与普通的停车让行进去区分。同时,还需要法律明确这种控制方式的通行规则:各方向车辆应在停止线前完全停止,让先到达停止线的车辆先行;同时到达停止线的车辆,按照全无控制的通行规则通行。
美国MUTCD中的“所有方向”辅助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在GB5768.2中明确是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车辆应慢行或停车,观察相交道路行车情况,让相交道路车辆优先通行和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行。符合停车让行标志的条件,但交叉口视距良好,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楚地观察到可能的交通冲突,以限速值或自由流第85位速度(v85)通过交叉口,或即使有危险情况,驾驶人也能从容控制停车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减速让行。由于减速让行在事故处理时难以认定,故较少采用,一般用于右转专用匝道并入主线的合流点控制。
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所需的视距三角形是不同的,具体可参考美国公路和街道几何设计政策(第七版)中译本荐读9.5交叉口视距。
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从平面图上看,停车让行比减速让行的强制性更高,表达的意思是减速让行方向较停车让行方向优先度更高,且减速让行方向依然要注意减速,确实有使相对重要道路的车辆减少停车延误的可能。但从驾驶实际角度看,无论看到停车让行还是减速让行,都会认为是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这就造成了优先通行权的误判。即与目前的所有方向停车让行标志(无辅助标志)存在相同的问题。
因此,建议仅在相对不重要的方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如果重要程度差异不大,则所有方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并同步设置所有方向辅助标志。
同时建议规范中明确:停车让行标志调整为减速让行标志,不能用于所有方向停车让行控制的情形。因为减速让行标志有相交道路有优先通行权的含义,在所有方向停车让行的交叉口,任何一个停车让行标志调整为减速让行标志,都会引起对优先通行权的错误判断。
五、附录: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的设置条件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
附录F(资料性)确定了停车让行与减速让行的设置条件。
F.1停车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F.1.1停车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F.1.2下列情况应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a)支路与干路垂直相交(或接近垂直相交),用其他路权分配原则和措施无法获得较好遵守;
b)城市道路与过境公路或速度较高的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相交;
c)交叉口视距受限或事故记录显示需要进行停车让行控制。
F.1.3下列情况下,宜在次要道路路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a)需要控制左转弯冲突;
b)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需要控制机非冲突。
F.1.4两条条件相近的相交道路,确定哪一方向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可按照下述原则:
a)与较多行人横穿和学校活动冲突严重的方向上;
b)在视距不良或已经设置减速丘等减速设施的方向上。
F.1.5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
a)城镇区两条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支路相交形成的交叉口,设停车让行标志可改善交叉口运行安全状况。
b)交叉口信号灯处于安装、调整或关闭期时,作为临时交通控制措施。
c)事故记录分析显示,过去12个月交叉口范围内所有事故中有5件或以上通过多路同设停车让行标志能避免。
d)在一天中的任何8 h之内,流量达到下述要求时:
1)从主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平均车流量超过 300辆/h,并且从支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平均流量,在相同时段内超过200辆/h;
2)从主路双方向进入交叉口的平均车流量超过300辆/h,并且一天的高峰时间段内,造成支路车辆平均延误至少30s时;
3)虽然交通流量未达到上述两条的要求,但主路车辆进入交叉口的自由流第85位速度(v85)车速大于65 km/h,且平均车流量大于200辆/h。
e)没有合适的信号配时能够满足各方要求,并且有关数据达到条件c)、d)1)、d)2)所定标准的80%。
F.1.6高速公路及其匝道上不设停车让行标志。除特殊情况外,在干线道路主线上不设停车让行标志。
F.1.7在设置有信号灯的交叉口不设停车让行标志。但交叉口信号灯非24h运行时,应在次要道路上同时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此种情况下,交叉口信号灯运行期间应优先遵守信号灯指示。信号灯不工作时,遵守停车让行标志。
F.1.8停车让行控制交叉口改为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后,停车让行标志应及时拆除。
F.1.9停车让行控制不能用作车速控制的措施。
F.2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F.2.1减速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F.2.2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a)符合F.1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的条件,但交叉口视距良好,道路使用者能够清楚地观察到可能的交通冲突,以限速值或自由流第85位速度(v85)通过交叉口,或即使有危险情况,驾驶人也能从容控制停车的情况下;
b)加速车道长度或视距不足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要干道汇入交通流的合流处;
c)非信号控制的环岛交叉口的所有入口处;
d)交叉口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减速让行标志可能解决这些问题时。
F.2.3减速让行标志控制不能用于控制主干道上的车流。
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
4.4.1条规定:
非信号控制的公路平面交叉口,在支线或次线上,应设置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及相应控制措施的设置均应从确保交通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应停车的车辆数最小和使路段交通延误率最小等方面经过综合的技术判断确定。
2当前方有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沿行车方向距到来车辆最近的人行横道线之前。
3当相交公路所夹角度为锐角时,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的设置位置,不应影响另一个方向的公路。
4如因视距原因,可增设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预告标志。预告标志由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和反映实际距离的辅助标志组成。
5停车让行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安装在同一个立柱上。除禁止驶入标志外,不得与其他标志背对背相连接。
6选择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应符合主路优先通行的原则。
1)公路功能等级、交通量有明显差别的两条公路相交,或交通量较大的T形交叉,如两相交公路的通视三角区能得到保证,则次要公路与主要公路交会处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否则次要公路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设置强制停车及减速设施。当主要公路受条件限制而难以设置应有长度的加速车道时,在其入口附近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当两条相交公路的技术等级均低且交通量较小时,应在行政等级低的被交公路上设置减速让行标志;如两条公路的行政等级相同,则相交公路所有方向均宜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3)在环形交叉口所有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6.2条规定:
6.2.1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2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入口匝道后未设加速车道或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时,或先入后出的匝道之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无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的进口道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设置专用右转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时,在出口道合流点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3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车辆进出频繁的沿街单位、宾馆、饭店、路外停车场等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特别参考文献:那个编号为“禁1”的标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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