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恶搞编造企业家雷军骂人视频,当AI伪造的张文宏医生直播带货,当奥特曼的版权形象被AI魔改,我们正见证一个眼见不一定为实的魔幻时代。这场技术与法律的交锋中,各参与主体应如何合法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究竟谁该为“数字真假美猴王”的闹剧买单?本文将带您穿越AI深度合成的法律迷雾。
一、深度合成技术的定义及应用
(一)深度合成技术的定义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生效)第二十三条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二)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
目前,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广泛,渗透到娱乐、商业、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以下是主要应用场景及相关产品示例:
1、影视与娱乐领域
(1)虚拟角色与数字人
应用场景:电影特效、虚拟偶像、直播互动。相关产品及其功能:初音未来(虚拟歌姬,基于语音合成与动作捕捉)、Synthesia(生成带虚拟形象的定制化视频)、DeepBrain(快速生成数字人视频)。
(2)影视特效与换脸
应用场景:电影后期制作、短视频换脸、修复经典影片。相关产品及其功能:Deepfake(换脸)、Runway ML(视频风格迁移)。
(3)游戏内容生成
应用场景:自动生成游戏角色、场景、剧情对话。相关产品及其功能:NVIDIA Omniverse(构建3D应用)、AI Dungeon(生成故事线和场景)。
2、广告与营销领域
(1)个性化广告生成
应用场景:根据用户数据生成定制化广告文案、图片或视频。相关产品及其功能:Canva(集成AI工具生成设计模板)、Persado(用AI生成营销文案)。
(2)虚拟商品与试穿体验
应用场景:电商平台虚拟试衣、美妆试色。相关产品及其功能:Zalando、L’Oréal等产品的AI助手。
3、教育与文化领域
(1)虚拟教师与历史重现
应用场景:模拟历史人物互动教学、语言学习陪练。相关产品及其功能:HeyGen(数字人视频)、Replika(对话机器人)。
(2)文化艺术数字化
应用场景:数字修复等。相关产品及其功能:Google Arts & Culture(利用AI修复数字化艺术品)。
4、社交与创作工具领域
(1)实时滤镜与虚拟形象
应用场景:社交平台互动、直播特效。相关产品及其功能:Zoom(加入虚拟背景和头像)、Meta Avatars(利用AI个性化虚拟形象)。
(2)AI创作工具
应用场景:辅助生成音乐、绘画、小说等内容。相关产品及其功能:DALL·E 3(图像生成)、Jukedeck(作曲)、MidJourney(艺术图像)。
5、医疗与科研
(1)医学影像合成
应用场景:生成模拟病例数据,辅助医生训练。相关产品及其功能:NVIDIA Clara(AI助力医疗健康解决方案)。
(2)药物分子设计
应用场景:AI生成潜在药物分子结构。相关产品及其功能:Insilico Medicine(人工智能药物研发)。
6、商业与工业
(1)虚拟客服与代言人
应用场景:企业客服、品牌虚拟代言人。相关产品及其功能:小冰公司(提供AI数字员工、AI数字专家等产品线)。
(2)工业设计模拟
应用场景:生成产品原型、测试虚拟场景。相关产品及其功能:Autodesk Generative Design(AI辅助生成设计解决方案)。
二、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近年来AI深度合成技术已在社会生产与生活场景中实现广泛应用。然而,随着AI深度合成技术的技术迭代升级与场景化渗透,其滥用现象也愈加多发,当前由于技术滥用所衍生的法律争议已突破单一领域范畴,呈现出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交织的复合型特征。
基于对现有司法判例及行政执法案例的系统梳理,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法律风险可归结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民事侵权责任
1、著作权侵权
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典型场景包括:
(1)训练数据侵权:使用未授权的版权作品(如文字、图像、音乐)训练AI模型
目前,针对训练数据侵权相关的诉讼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相关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就此,笔者整理了两个该类典型案件的争议焦点,列举如下:
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在审理的“四位绘画师起诉AI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著作权侵权案”,其争议焦点包括:1)训练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复制权侵权;2)模型生成图片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3)平台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中的“爱奇艺诉MiniMax视频训练数据侵权案”,争议焦点包括:1)复制权边界:将视频帧提取为训练数据是否构成“复制”;2)改编权认定:视频内容经特征提取转化为向量数据是否属于“改编作品”;3)技术中立抗辩:平台主张“无法追溯训练数据来源”能否免责。
上述案件中争议焦点的讨论及判定,将对训练数据是否构成侵权的边界提供进一步的参考。关于训练数据侵权案件判定,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江桥曾提出以下观点:“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大模型的数据输入、数据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认定标准,对大模型的生成内容输出、生成内容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则宜采取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通过分类施策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2)生成内容侵权:AI生成内容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中,被告经营的Tab网站中提供AI绘画功能,通过调用第三方提供的大模型服务向用户提供AI绘画服务,该服务为会员充值专属服务,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该等AI生成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24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中,被告运营的AI平台因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并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署名权与传播权侵权:去除AI生成内容中的原作者标识或未经许可传播
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中,被告去除AI生成图片的原作者数字水印并擅自传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其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个人信息、肖像权与声音权侵权
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个人信息、肖像权与声音权侵权典型场景包括:
(1)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未经许可收集、使用、分析、处理个人信息
在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涉案出镜视频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被告实施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换脸”形成换脸模板视频的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且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2)AI换脸与深度伪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生成视频或图像
在2023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佟某诉陕西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佟某作为知名女演员,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陕西某食品公司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佟某带货视频,并绑定其商品的购买指引链接。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误导社会公众认为佟某与该商品具有代言、推荐等合作关系;认定被告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在2024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换脸肖像权纠纷案”中,首次将“碎片化生物特征重组”纳入肖像权保护范畴,认为肖像权保护不限于面部特征,身体形态、装饰装束等组合亦可构成可识别形象,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对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的效果,供用户付费后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须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3)声音合成与模仿:利用AI生成他人声音用于商业活动
在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声音AI化后进行出售,用户可通过被告的平台生成高度模仿原告音色、语调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法院突破性采用“可识别性+合法性授权”双重审查标准,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权使用,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案首次明确自然人声音经AI处理后若仍具有可识别性(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其人格权保护范围覆盖AI生成声音。
3、其他侵权行为
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其他侵权类型,还包括:(1)姓名权侵权:未经许可在AI生成内容中使用他人姓名(如某记账软件允许用户使用公众人物“何某”的姓名创设虚拟角色,并通过算法生成互动内容);(2)不正当竞争:通过AI技术窃取商业秘密或恶意干扰市场(如抄袭算法或数据)。
(二)行政处罚责任
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行政处罚责任典型场景包括:
1、未落实备案要求
2024年1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违规集纳提供境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程序,未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未设置便捷用户申述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西安市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公司法人王某某开展联合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王某某批评教育,作出责令整改并立即下架违规服务程序,停止相关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2、未落实内容审核义务
在2024年南昌市网信办通报的案例中,网信办对属地网站“阿水AI”的运营主体南昌阿水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内容审核管理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处置,认为该企业运营的“阿水AI”网站违规生成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未尽内容审核的主体责任,南昌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南昌阿水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关停相关服务,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整改,加强信息内容审核,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3、虚假信息传播
2024年6月,网名罗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5月27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发生5.0级地震,震中位于喜德县,地震波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传播。地震造成了大量房屋损坏和人员伤亡,灾情严重”并配以地震图片。经查,5月27日凉山发生5.0级地震,震中位于木里县,无人员伤亡,部分房屋受损,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为吸引眼球、获取流量,利用AI软件生成虚假地震灾情图片,并在某短视频平台散布不实信息。就此,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AI深度合成技术滥用引发的刑事责任典型场景包括:
1、新型诈骗犯罪
近日,上海警方破获一起以“恋爱交友”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捣毁一个10人诈骗团伙,涉案资金200余万元。该团伙由杨某组织同乡吴某、林某、仲某等人组成,通过林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AI生成的“小姐姐”视频或网络拼贴素材进行引流,诱导被害人添加微信后,由聊天业务员使用“恋爱话术”建立虚拟恋爱关系,通过嘘寒问暖、赠送手串等方式筛选目标。随后以“开业花篮”“家属住院手术费”等理由行骗,并伪造身份证、病历等虚假材料增强可信度,致使近千名男性在层层套路中累计损失200余万元。目前杨某等4人已被批捕,其余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AI自动生成文案”中,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利用AI技术编造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决被告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笔者认为,随着AI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深入,当下以及将来可能出现更多涉及刑事的应用情景。
三、各参与主体法律责任边界示例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笔者汇总各参与主体法律责任示例如下:
责任主体 | 民事风险要点 | 行政违法类型 | 刑事风险边界 |
开发者(技术提供方) | 1. 知识产权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训练数据非法获取)。 2. 算法缺陷导致生成侵权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产品责任)。 3. 违反服务协议承诺的合规保障义务。 | 1. 未履行算法备案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 数据安全审查缺失:《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3. 未通过安全评估即提供服务:《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 1. 故意开发用于犯罪目的的AI工具:《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平台方(服务提供者) | 1. 连带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责任)。 2. 违反用户协议中的安全保障承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 1. 未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未履行算法透明度披露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数据泄露:《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1. 放任传播违法信息构成共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供违法工具):《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
使用者(内容生成及传播方) | 1. 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直接使用未修改的AI生成物)。 2. 人格权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AI换脸/伪造视频)。 | 1.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2.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合成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3. 违反平台内容管理规则:《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1.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利用AI生成虚假内容牟利)。 2.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并传播)。 3.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AI合成损害他人名誉内容)。 |
数据提供方(训练数据来源方) | 1. 数据授权瑕疵:《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侵权) 2. 违反数据提供合同约定 3.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提供未脱敏数据)。 | 1. 非法数据交易:《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3. 违规跨境提供重要数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四条。 |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2.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涉及敏感数据)。 |
四、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为有效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笔者基于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各方参考:
(一)开发者合规建议
1、数据来源合法化:优先使用开源数据集,或与版权方签订授权协议;对含个人信息的训练数据,需按《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脱敏处理,避免直接关联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若涉及人脸、声纹等生物特征数据,必须取得被采集者的单独书面同意,并在隐私协议中明确告知用途。
2、技术限制:内置内容过滤机制(如自动屏蔽侵权关键词、限制生成特定人物肖像);生成日志需记录用户ID、操作时间、输入指令及输出内容,确保可追溯至具体使用者。
3、用户协议约束:明确禁止用户利用工具生成违法内容,并通过合同约定用户违反时的责任分担;限制未成年人使用高风险功能(如实时换脸),需通过身份认证或监护人授权。
4、主动备案:向监管部门备案算法功能、安全措施及训练数据来源,配合定期审查。
5、技术警示:在生成内容中强制添加“AI合成”标识(如数字水印),并限制高敏感性功能(如实时换脸)的开放范围。
(二)平台方合规建议
1、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包括对用户上传的训练素材进行审核,并应包括对生成内容的监控和管理;部署AI检测工具(如深度伪造识别系统)与人工审核结合,重点监控高流量内容;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增加显著标识,尽到标识义务。
2、侵权响应与证据保全:建立24小时侵权举报通道,并在收到投诉后48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自动留存违规内容元数据(如用户ID、生成时间、操作日志),供司法取证调用。
3、协议明示:强制用户上传AI内容时嵌入不可见数字水印,并在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标识。
4、收益隔离:对AI生成内容的商业收益设置独立账户,避免与平台主营业务资金混同。
5、主动报备: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AI内容管理报告,证明已履行必要审查义务。
(三)使用者合规建议
1、肖像与声音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前需取得书面单独授权,明确使用范围及期限;涉及公众人物(如雷军、张文宏)时,需额外审查授权是否包含商业用途,防止虚假带货或名誉侵权。
2、内容标识:生成内容需添加显式标识(如视频左上角“AI生成”动态标签),且标识需全程可见、不可篡改;隐式标识需嵌入符合国标的不可见数字水印,包含生成者ID、模型版本及合成路径。
3、使用场景限制:不得生成涉及国家安全(如伪造军事行动)、社会稳定(如虚假疫情信息)的内容;禁止利用AI合成技术实施诈骗、诽谤或传播色情信息;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内容需标注“AI生成内容仅供参考”,并限制传播范围。
4、侵权响应:发现侵权内容后需在12小时内下架,并向被侵权方提供元数据证据链。
(四)数据提供者合规建议
1、明确授权:提供数据前需明确数据用途、范围及期限,禁止超范围使用;若数据包含第三方内容(如开源数据集),需核查其授权链条完整性,确保无版权瑕疵。
2、合同约束:与开发者签订协议,明确数据用途限制及侵权责任分担。
3、合规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集进行合法性评估,并取得合规认证。
4、数据清洗: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剔除含违法、歧视或虚假信息的内容(如仇恨言论、伪造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性及客观性。
在AI深度合成技术引发的虚实边界重构中,法律需在保障技术创新与维护社会秩序间实现动态平衡。我国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相关参与主体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将声音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等现有规定,已初步构建起“立法界定—司法裁判—平台审查”的三层治理框架。
展望未来,当法律规则与技术伦理形成共生关系,AI深度合成技术将展现其正向价值:在司法领域,合成技术可辅助证据固定与庭审还原;在文化领域,能突破语言障碍实现文化数字化传承;在公共服务中,可提升特殊群体信息获取效率。通过法律划定技术应用的“安全港”与“禁区”,我们终将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共治共赢——让技术发展回归人性温度,让数字文明照亮法治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