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芜湖市高企、科小、首台套、创新平台等奖励补贴政策和申报条件汇编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及《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市,推动芜湖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LX看主页简介)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单价(或货值)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其 1000 万元(含)以内价值的 15%加上超出 1000 万元价值部分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50 万元。

5.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6.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

7.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8.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

9.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10.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11.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12.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深化 5G 在工业视觉检测、工业 AR(增强现实)/VR(虚拟现实)、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当年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资金省与市按 1:1 配套。

14.支持文化与旅游创新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累计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新引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 1000 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1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

1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

1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

1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0.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后补助。

22.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3.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 5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 5 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

24.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7.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 A 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

28.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 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50 万元、6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 30 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扶持品牌广告宣传。支持申报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对首次认定为中国 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0.支持精品制造。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 30%给予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省级奖励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1.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认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32.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

33.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一次奖补。

34.建立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

35.鼓励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补)。

36.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 3A、4A 和 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37.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 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 3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8.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9.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0.培育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标杆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1.扶持住宿业品牌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对床位数超过 300 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 10 个,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床位数超过300 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 2 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对成功引进或加盟品牌乡村民宿,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乡村民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 万元。

42.推行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43.培育旅行社品牌标杆。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

44.扶持夜间文旅消费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 40 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的 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45.扶持农业产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或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新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投资额在 300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补;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补。

46.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园,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安排资金 500 万元用于奖补;对参加 2020 年央视安徽农产品品牌宣传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贴。

47.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 10 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 2 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 1 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 0.5 万元。

48.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单体营业面积达 30 平方米、50 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 10 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置和装修的,按 30 平方米每家 2 万元、50 平方米每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9.支持“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获得“中国好粮油” 或“安徽省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6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选定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每年给予 3000元奖补。

50.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 500 米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利用现有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夜市商业街区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四、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51.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52.推进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

53.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

54.支持供应链、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55.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和检验检测等5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6.支持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7.支持省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8.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规模发展。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9.支持检验检测产业质量基础建设。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芜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60.支持检验检测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61.推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 50 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 20 万元,菜市场 8 万元,超市 2 万元,团体消费单位 1 万元。

五、推进质量工艺提升建设

62.支持高端制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当年“小升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2020 年内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设投资门槛,12 月底前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 10%奖补,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奖补比例提高 0.5 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63.支持智能制造。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 20%一次性补助。

64.支持绿色制造。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65.支持服务型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率,对成功承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66.培育引进 5G 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 300万元的 5G 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 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 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67.推进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企业运用 5G 等新兴技术实施内外网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与创新应用、5G 网络改造及典型场景应用、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于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的内外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 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68.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建设

69.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70.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7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72.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73.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74.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5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附则

75.市政府设立市本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亿元,主要用于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质量强县(市、区)创建,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76.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 4:6 比例承担。

77.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 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78.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组织向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政策执行部门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

79.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80.本规定在芜湖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1.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贰、芜湖市智造名城奖励补贴政策中项目申报条件

一、芜湖市四上企业、规上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标准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新建新投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后,可随时申报;“小升规”老企业只能在四季度年报时申报。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芜湖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连续经营 3 年以上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企业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高于 70%、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3.企业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上。

4.营收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占比均不低于3%;营收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占比均不低于 6%;营收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5.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6.拥有与主导产品(业务)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 2 项以上。

三、芜湖市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二)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

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申报时未被移除的;

(三)未按要求在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监测系统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芜湖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五、芜湖市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型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二)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芜湖市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条件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年。

(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技术对接活动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七、芜湖市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条件

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5%以上。

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八、芜湖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安徽省及芜湖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九、芜湖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为入驻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市级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设有办公空间、会议室和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配套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和餐饮、社交、文化、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3.设立种子基金或孵化基金,并与金融机构或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4.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能为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线上线下服务。有3名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5.市级众创空间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当年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扶持的项目不少于2个;市级示范性众创空间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30个(其中创业企业数量不少于70%),当年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扶持的项目不少于5个。创业团队应由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

十、芜湖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研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高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2年以上,具有健全的技术创新组织体系和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十一、芜湖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300万元,拥有申报领域的相关产品。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5.拥有筹措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自有资金,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高校院所类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芜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

2.依托单位拥有申报领域内2件以上发明专利或5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发表论文5篇以上。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研发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50%。

5.与在芜企业有着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十二、芜湖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8.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三、芜湖市三首产品(省级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申报条件

申请评定“三首”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安徽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设计、关键部件制造、组装、软件系统集成能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

(二)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三首”产品研制需求目录》(另行下达)导向。

(三)申请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市场前景较好。

(四)申请单位在国内外依法拥有申请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请产品通过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首版次软件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或出具用户验收报告。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申请产品已经用户使用,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十四、芜湖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标准化体系方面,企业建立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流程、全要素、以“四率”(定标率、贯标率、达标率、首检合格率)为基础的标准化体系。产品首检合格率高,标准定标率≥70%,贯标率≥90%,达标率≥80%。

2、标准化保障方面,企业设立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化计划,纳入绩效考核,拥有标准化人才,开展标准化宣传和培训等。

3、标准制定方面,2017年至今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团体及地方标准制修订。

4、贯标对标方面,企业执行节能、环保、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实行自我声明公开。

5、诚信守法方面,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

十五、芜湖市省级新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四)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无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一般合并进行。

(五)新产品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具备投产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具备产品图样和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大纲(包括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主持单位、鉴定内容、鉴定形式、鉴定程序和鉴定资料等);

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3、研制工作总结;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6、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7、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查新,或其他证明;

8、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9、工装及工艺文件;

10、产品质量分析及节能降耗报告;

11、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2、用户试用(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13、产品使用说明书;

14、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

15、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1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

1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六、芜湖市省级工业精品认定条件

(一)企业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二)近3年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实施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四)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五)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六)企业参与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企业标准。

(七)产品上市3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市场认可度高,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拥有国家或省级商标、质量类品牌荣誉的,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优先遴选。

(九)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十七、芜湖市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安徽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省经信委工业调度云平台上正常报送数据的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

(2)具有持续的“三品”创新能力,企业在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包装制作、营销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具有稳定的研发机构和较强的研发投入。

(3)企业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在该行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

(4)制定完备的自主品牌发展规划。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近3年投入较大。

(5)企业重视生产线技术改造及两化融合建设。生产线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投资力度较大。近3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不良记录。

十八、芜湖市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安徽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 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21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包括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是汇聚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生产线等制造资源的共享制造平台。截止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最近两年为5家(含)以上制造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不低于80%。

十九、芜湖市省级智能工厂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芜湖市省级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二十一、芜湖市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申报条件

(一)凡在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针对企业员工,制定具体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

二十二、芜湖市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申报条件

(一)工业互联网标杆

1.企业内外网改造。开展工业互联网内外网改造升级,利用5G、全光纤改造工业互联网内外网。对内外部网络进行IP化、光网化、无线化、扁平化和柔性化改造。加快TSN(时间敏感网络)交换机、工业互联网网关等关键设备的应用。开展IPv6设备、软件和解决方案的应用推广。建设基于5G、TSN、工业PON等关键网络技术的工业互联网企业内外网标杆网络。

2.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 APP等融合发展。加大标识解析核心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力度,提升标识技术产业供给能力,努力满足工业大规模部署需求。推进标识解析服务全业务、全流程、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创新应用,形成有较强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应用模式。

3.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构建面向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将信息基础架构和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供应链协同等应用,开展面向特定场景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研发设计工具和运营管理软件云化改造,实现工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软件化应用和平台化共享,推动工业APP向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沉淀工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建设工业APP 商店,加速工业 APP 交易流转应用。

4.网络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数据安全服务,建立覆盖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以关键基础安全产品、新兴领域安全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为核心,打造高端可信计算系统等自主网络与信息安全生态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实现自主、安全、可控。

(二)智能化改造示范

1.智能化制造。利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应用力度,全面提升研发设计、工艺仿真、生产制造、设备管理、产品检测等智能化水平,实现全流程动态优化和精准决策。

2.网络化协同。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实施生产制造各环节设备互联、信息感知、数据集成、过程控制、制造执行等应用系统,实现信息系统的横向集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精益制造,提升生产制造的协同化、柔性化。推动设计与制造部门之间、产品价值链上下游之间的数据共享与互动,促进产品研发设计的网络化协同,提高研发设计的质量与效率。支持企业间利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设备、技术、数据、模型、知识等资源共享,发展协同设计、众包众创、共享制造、分布式制造等新模式。

3.个性化定制。应用互联网营销平台和个性化定制平台,开发模块化、个性化的工业软件或管理系统,使用柔性化的生产组织和供应链模式,实现以用户为中心、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

4.服务化延伸。通过智能终端产品(装备),利用互联网和智能产品的数据接口,实时采集产品运营状态、操作流程、作业环境等数据,并通过大数据挖掘分析,为用户提供产品在线检测、故障预警诊断、预测性维护、运行优化升级及装备能效优化等衍生服务,促进制造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

(三)数字化应用示范

1.数字化装备应用。应用数字化装备或者对机械装备进行数字化改造,使装备具下列应用能力之一:关键工序全面使用数字化设备,设备具备联网通信功能;设备具有数据采集和良好的人机交互能力(如无纸化作业、在线加工、在线检测、模拟加工、图形化编程等);设备状态采用在线检测系统进行检测;采用分析软件对设备状态进行分析判断;设备在线检测系统可通过工业互联网实现企业内、外部互联互通。

2.生产过程数字化应用。生产过程管理以生产制造系统(ME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高级排程系统(APS)和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为重点,实现对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敏捷调度,实现按需柔性生产。

3.设计开发过程数字化应用。设计开发过程,应用CAD/CAM/CAE/CAPP/EDA等工具软件和PDM/PLM系统,实现产品设计和工艺设计过程的仿真及迭代优化、通过单一数据源持续对设计管理过程进行优化、实现产品设计与工艺设计间的信息交互与协同。

4.仓储配送过程数字化应用。通过建设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分拣系统、堆垛机器人、自动辊道、无人引导小车(AGV)、自主移动机器人(AMR)、智能吊挂系统等实现仓储配送过程的自动化;应用WMS(仓储管理系统)和WCS(仓储控制系统)对仓储管理对象和装备资源进行数字化管理和控制。

5.供应链过程数字化应用。应用SCM/CRM系统,对客户资源、客户订、供应资源、采购订单等进行系统管理,应用TMS系统对货运方式及调度进行系统管理并与ERP/WMS/MES实现集成应用,最终实现与采购、生产、销售的整体供应链的协同管理,达成过程可视、生产周期的缩短、物流成本降低、节能减排的效果。

6.运营管理数字化应用。通过将人力资产管理系统(HC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能源管理系统(EMS)、供应商关系管理系统(SRM)、企业门户(EP)、业务流程管理系统(BPM)、办公自动化(OA)等,进行集成应用,实现企业运营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支持。

二十三、芜湖市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申报认定条件

(一)信息消费创新产品。

1.面向智能制造、社会治理、民生生活、智慧家庭、在线教育、动漫游戏、虚拟现实、智能穿戴等信息消费重点应用领域,研发完成并上市销售的软件、智能硬件等。

2.申报产品必须是自主研发,同时在技术或模式创新上有突破,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3.同一申报主体申报数量限一件。

4.申报产品不得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1.体验内容包括:

(1)消费体验类。综合智能办公、智能终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等信息领域消费产品,通过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充分利用新零售等新模式,与品牌商、运营商、平台商、服务商、商业地产等多渠道开展合作,在闹市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共建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体验馆、广场、小镇等),引导消费者进行体验式消费。

(2)共享车间类。依托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智能工厂、智慧车间、数字车间等载体,建设第三方共享车间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面向行业垂直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和消费者定制提出共享服务。

(3)众创空间类。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的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和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为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企业征信、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服务,积极发展探索线上线下孵化模式。

2.有固定的场所和完善的宣传平台。一是中心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须具备承担100人以上规模集中培训或演示环境;展示产品(功能)或提供服务种类不少于30项。二是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空间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影视展示、产品体验、培训服务等需求。三是满足至少一件信息消费产品(软件或智能硬件)自主研发。

3.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演示以及实物展示体验等方式,通过人员讲解、现场演示、虚拟体验和交流互动等线下与线上VR呈现相融合方式展示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内容,展示的产品不得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不得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不得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

4.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团队。体验消费类向市民免费开放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体验中心每季至少举办1次基于信息消费的培训、研讨会、交流会。

(三)省级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

根据工信部有关部署,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支持力度,面向消费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消费体验,加强标杆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推广,持续扩大影响力,促进消费升级。我省将依托《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建设一批省级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一步提升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向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发展。

1.拟申请对象主要为企业、园区、高校已建或新建的信息消费体验类中心,进一步扩大面向社会公众消费、产品研发、青年学生群体的消费体验和产品创新体验,促进消费升级。

2.申报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应加强与中国声谷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发展,新建或改造升级应充分应用中国声谷首版次软件、首台套智能终端及技术,通过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创建智能化展示、机器人巡讲、智能语音解答、线上VR呈现与线上下单购买相融合的智能一体化展示新模式,引领全省消费体验中心智能化、数字化升级发展

3.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按照先申请后建设(升级)、再验收认定的程序进行。体验中心基本建设完成后,按照《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创新产品消费体验促销中心项目申报政策奖补,经专家评审择优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含软件开发服务费、室内升级改造费、产品设备购置费等)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十四、芜湖市省级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安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要求

1、养老应用试点:注册时间不能少于2年(这是硬性要求,希望各位企业家们注意)

2、养老应用试点:企业产品生产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能低于5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上一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关键指标)

3、示范街道(乡镇):已投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小编也祝大家能够成功申报该项目)

(二)安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采用不少于3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或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3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2、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3、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服务标准。

二十五、芜湖市省级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发生亏损。

②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③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④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⑤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节能方面需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经过第三方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⑥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⑦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十六、芜湖市省级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申报条件

优质生产企业、服务机构:在安徽省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或在安徽省设立相关机构,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服务、开展推广活动的企业或单位,有固定场所,无不良记录。

先进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无知识产权争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技术鉴定具有良好的节能环保效果,在近年的实施和应用中未发生过重大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

重点改造项目:已开工实施,节能降碳环保减排效果显着,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技术投资不少于400万元。项目重点方向应向绿色化改造所列方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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