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

本文相关摘要自 《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的数据抓取侵权救济》

文章通过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背景下的数据抓取法律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学界对数数据抓取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使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PART ONE 文章主旨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规制违法数据抓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法可依。但同时,对于数据抓取的理论研究的缺陷也随之浮现,为了使理论更好地适应社会与科技的发展,更好地助力《个人信息保护法》,帮助公民更好地解决违法数据爬取的法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从不同角度出发,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顺应时代潮流,助力学术发展。


PART TWO 原文摘要
通常,公开数据无需授权即可获得,数据控制者对他人抓取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是因为,数据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为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应摆脱数据独占理念进而为更多人利用数据提供机会。
但作为限制,即便是公开数据,抓取手段也应合法正当且抓取数据的数量、规模以及后续利用不得妨碍数据控制者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得对其互联网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亦不得对信息主体构成重大影响。


PART THREE 要点总结
本文对于非法数据爬取的认定提供了创新性的设想,为相关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
1.数据控制者
将“用户/流量流失”视为一种新型损害具有显著的规范价值与现实意义,将数据指标视为特殊的利益媒介,凸显了该指标的财产意义,而司法上的承认则向数据控制者提供了正向激励,它们将因此更愿从事数据生产从而创造更多数据红利。
2.信息主体
“客观合理的可能性”这种相对宽松的损害认定标准——未来被侵害的风险只要具有客观合理的可能性即可构成“事实上的损害”——被提出且不断适用于数据侵权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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