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检视》——孙晋、冯涛 

PART ONE 文章主旨


数据竞争背景下,经营者之间因数据抓取行为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屡见不鲜,司法成为重要治理途径。在裁判规则方面,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得到确认,竞争关系的界定得以拓宽且作用有淡化趋势,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趋于规范,行为的正当性分析模式转向多元利益衡量。裁判思路方面,设置网络爬虫协议行为的司法评价思路存在变化,突破或者绕开其他限制措施而能获得法院肯定的并不多见;对数据获取与数据利用进行分别评价的做法逐渐形成,裁判中需要克服论证过程中的笼统化倾向。


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治理外延不断延展,司法应在合理保护数据基础上最大化促进数据流通,并进一步探索数据分类分级及其场景化规则,同时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裁判考量。而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凝聚行业共识,条件成熟时制定数据基础制度,对数据抓取行为的有效治理也至关重要。


PART TWO 原文摘要


司法上数据权益的确认使得在数据权属边界不清晰、观点纷争难有定论的情况下,又不疏于对数据利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治理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的数据抓取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论证方面明显得到加强,并且判断标准转向多元价值衡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修改实则蕴含对三元法益保护的确定,并且规范了不同利益的顺位关系,其中竞争秩序是首要考量。意味着司法在认识到竞争行为对抗性的基础上,更加深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属性的体认,同时也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回应和重申。
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流通共享是数据抓取案件中对立经营者话语权争夺的焦点,也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权衡。


PART THREE 要点总结


本篇通过对目前涉及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的司法裁判总结,总结出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以及主流的司法观点。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不足,本文也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指出,并为其设想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和路径,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有利于总结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经验,在法律规范和制度两方面更好地规制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非法数据爬取行为,有利于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现状总结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问题处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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