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

网 络 犯 罪 案 件 管 辖 ( 网 安 部 门 共12个主侦方向):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第253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组织考试作弊案(第284条之一第1款)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1款)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
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第287条之一)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第287条之二)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12.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第299条之一)
  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刑法)

1997年《刑法》285条、286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
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动罪;同时,增设第285条第4款、第286条第4款,设置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刑法》253、284、291、299中的部分条款
 修正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雇用龙某先后
编写了40余款针对国内流行网络游戏的盗号木马。先后通过周某等人在网上
总代理销售名为“大小姐”的系列木马。 购买了“大小姐”木马的犯罪嫌疑人,
分别针对“QQ自由幻想”“武林外传”等40余种主流网络游戏进行盗号,
占据我国木马盗号市场的60%以上份额,危害极大。这些人先将非法链接植
入正规网站,用户访问网站后,会自动下载盗号木马。当用户登录游戏账号时,
游戏账号就会自动被盗取。嫌疑人将盗来的账号直接销售或者雇佣人员将账号
内的虚拟财产转移出后销售牟利。 经查,王某靠销售“大小姐”木马,已非法
获利1400余万元。
   285条共四款

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
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86条共四款

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86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
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
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
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
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年5月,陆某、卢某使用“钓鱼网站” (木马软件)窃取他人QQ账号、
 密码的方式,分别将所获得的QQ账号、密码导入“若水”扫号软件中,通过
 该软件筛选可以使用的QQ账号、密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万余元。经鉴定,
 涉案“若水”扫号软件具有通过调用第三方打码平台发送非常规图形验证码的
 功能,该功能可以实现绕过腾讯QQ安全防护系统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向腾
 讯QQ服务器发送非常规网络请求的目的。
   请问,该案中嫌疑人的罪名是 [填空1] ,违反了刑法的第 [填空2](填数
 字) 条第 [填空3] (填数字)款。牵连案的罪名为 [填空4]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85 二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
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
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客观要件: 1、行为违反国家规定。2、行为人采取了侵入的行为方式。3、犯罪行
为人的行为表现是获取特定的数据。4、本罪为情节犯。要构成本罪,须具有情节
严重。 (结果犯)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填空题   3分

 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范某、文某利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通过后
 门程序进入某省政府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在网站源文件上植入
 “黑链代码”,对网站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
 名,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同一时期,二被告人又采用同样方法侵
 入某省质量监督总站、某地级市政务公开网、某市某区档案局、某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市党建网、某市人大常委会、某出版社、某俱乐
 部、某材料厂等网站后台,修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对上
 述网站的主页进行修改,以提高其他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
 非法获利的目的。二被告人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中嫌疑人的罪名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了刑法的(285)(填数字)条第(3)(填数字)款。

  2020年9月,齐某、程某商议通过制作出售某游戏外挂的方式牟利,齐某随即找
到赵某,赵某则根据要求编写了针对该游戏的外挂,并通过齐某发送给程某进行测
试。 2020年10月以后,程某利用网络平台招揽客户,并提供外挂下载,按照小时
卡、天卡、月卡、永久卡等不同模式进行定价,或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收款,或通过
社交平台直接出售外挂启用的卡密,进而获利。程某在出售外挂后,根据事先约定
与齐某、赵某进行分成。经查,齐某、赵某、程某等三人通过出售针对该游戏的外
挂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齐某等三人的罪名为

     A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B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C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D   提供工具
     E   盗窃罪
 

 使用游戏外挂是否违法?

     A   是
     B   否
     C   不一定

C
               提交
单选题   1分

吴某发现了某网络游戏充值系统存在漏洞,若利用浏览器插件,仅需充
值1分钱人民币便获得5000游戏币,而正常的充值价格是1元钱等于1游
戏币,随后吴某便利用该漏洞多次充值进行非法牟利。

  A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B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    盗窃罪
  E    其他
   286条共三款

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
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
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
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286条司法解释
1、对于“后果严重”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后果严重”:
(1)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操作的;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
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
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86条司法解释

2、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释——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
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
以上的;
 (3)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
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
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86条司法解释


3、对于“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
序”:
 (1)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
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2)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
者应用程序的;
 (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4、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果严重”的解释——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
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2)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2)、(3)项规定的
程序的;
 (3)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果特别严重”的解
释——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1)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
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的;
(2)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典型案例

  2020年,本溪市公安局接到腾讯公司报案,腾讯公司的QQ接口服务器
频繁遭受攻击,每日被攻击频次高达100亿次至200亿次,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经腾讯公司进一步甄别发现,攻击行为所经由IP段归属地部分指向本
溪地区,占攻击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QQ账号做基础库,在家
中用软件攻击腾讯服务器,为获取更大利益,胡某又租用赵某的服务器攻
击腾讯公司的QQ接口服务器,通过攻击共获取QQ密码20余万条。获取后,
胡某通过QQ群寻找买主,现获利共计10余万元人民币。
  本溪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和赵某抓获后,二人对以上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经搜查,共收缴扣押100余组服务器。
投票   最多可选1项

 胡某的罪名是

     A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B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   以上都不是

B
主观题   10分

 赵某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016年,曹某开办“精品客栈”网站,将其开发的“冻结分类查询助手”与“无保
回收查询助手”等验密软件置于该网站供他人免费下载。上述软件可通过批量导
入 QQ 账号与密码数据,绕过腾讯系统的安全策略,实施“撞库”验密。同年,曾
某购买大量 QQ 账号和密码,使用上述软件辨别购买所得的账号是否被腾讯公司
冻结,并出售没有被冻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账号。
单选题   1分

 曹某的罪名是

 A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B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D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


  立法演进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十号)公布施行。其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它们是现行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的原型。直指当时较为猖獗的公用事业部门信息数据泄漏和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原型

第二百五十三条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
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第二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发展

案例: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赖金锋以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
承揽讨债、寻人、婚外恋跟踪取证等业务。为此,被告人赖金锋多次以人口信息
每条50元、未退房的宾(旅)馆信息每条10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金山区公安消防
支队士官郑香军(另案处理)购买各类个人信息近千条,并先后支付给郑香军27
万余元。其中,200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赖金锋从郑香军处购得个人信息40余条,
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
十号)第十七条将原有的两个罪名整合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的范
围扩展至所有掌握个人信息数据却违法对外提供出售的个体,不仅打击信息数据
泄漏的源头,也包括了数据违规交易的各个环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
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原本为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
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刑法修正案九后扩展为一般主体。
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的行为。
 司法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
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
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
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
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
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
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
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司法解释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
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
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
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
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
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
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
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
重复计算。
  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
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立法演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运行两年后,最高院和最高检也出台了《关
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其中的亮点是第六条关于合法经营活动涉罪的特殊规定,简单来说是给用
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信息犯罪设置了更高的入罪门槛。


 个人数据概念界定的关键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包括直接识别与间接
识别。直接识别是指单凭该数据本身就能够指向特定个人,例如身份证号码、电
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间接识别是指将该数据结合其他数据后也能够关联到特定
个人。而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则被排除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之内,这或许
是未来数据交易合规的一个新出口。
  现状与趋势

国新办9月1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1、2018年以来,重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网络水军”等
网络犯罪,年均侦办案件5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2、2018年至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7万余起,抓
获犯罪嫌疑人4万余名。
3、2020年破获窃取、贩卖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个人信息的案件50起,打掉团伙43
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61名;破获窃取、贩卖人脸数据案件22起,抓获犯罪嫌疑
人60名。
4、加强宣传宣讲,今年1至8月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案同比下降了9.1个
百分点,打击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利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职务便利,于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接受他人请托,非法向孔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
息。经统计,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51条,该51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
财产信息50条,通信信息1条。


  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复核岗位的工作便利,
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练习

  2020年6月9日,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接到某视频网站负责人报案称,其网
站近期频繁出现视频卡顿、宕机的现象,损失巨大,怀疑遭到了黑客攻击。经电
子数据取证,共有17个音视频服务器和10个中转登录服务器被不定时攻击。
  接报后,南通网警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还有多个视频平台网站遭受到类似
攻击,疑似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会同南通开发区公安分局
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
  通过对涉案线索开展深入研判,专案组先后锁定了唐某飞、张某进、钱某灿、
顾某志等4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6月19日至6月23日,专案组先后将该4人抓
获归案。
 

 据唐某等4人交代,他们合伙经营一家视频网站,为打压竞争对手,设法从
网上购买了“3ddos”流量攻击平台会员账号,利用该平台发起流量攻击,先后破
坏20余个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造成这些平台直播画面卡顿、不流畅,以增加自
己平台的用户量。
 专案组顺藤摸瓜,在陕西西安、黑龙江佳木斯等地先后抓获周某、刘某、李
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周某、刘某是流量攻击平台的创办者,为逃避公安
机关打击,二人在2019年下半年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起了一个流量攻击平台,并
通过发展代理和出售会员账号的方式对外提供流量攻击服务,非法获利逾百万元。
单选题       1分

 唐某等4人的罪名是( )

      A        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        侵犯个人信息罪
      D        提供工具罪
      E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B

 周某等3人的罪名是( )

      A        非法获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        侵犯个人信息罪
      D        提供工具罪
      E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F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B

  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
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
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客体:为复杂客体,有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所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
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
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
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

(一)设立网站与论坛,如黑客网络,提供黑客软件与工具,其他专门性论坛
如讨论毒品种植与制造,枪支的制造等。
(二)在微信群或者QQ群里发布违禁品的销售与制作的信息。
(三)为其他人的诈骗犯罪发布信息等。
在实务中,对发布信息司法机关通常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发布链接、截屏、
二维码,或者将包含信息的文件放到网盘等存储空间后发布访问账号、密码及
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
 与本罪有关的犯罪及其法律规定:

1、与“介绍卖淫罪”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
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
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罪定罪处罚。
  与本罪有关的犯罪及其法律规定:

3、与“毒品犯罪”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
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
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八
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
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
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
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
非法获利。被告人陶某某等4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
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
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某(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购买管制刀具。
陶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由黄某某直接发货给宋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从中赚取差
价。宋某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29元,陶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
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
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客体:为复杂客体,有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等
/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所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
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
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他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
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
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


(一)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
支持;
(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
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
app、信息接入端口等做推广;
(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
帮助。
 典型案例:


  番茄接码平台的上游公司向未上市的手机植入非法程序,一旦用户购机后
插入SIM卡连接网络,手机号码就会自动上传到上游公司以及番茄平台的数据
库内,番茄平台的下游用户使用该号码提交相关注册申请后,含有验证码的短
信在手机端即时被截获、提取、上传至下游违法犯罪团伙。简单讲,罪犯将非
法程序植入代售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了某外卖平台账号,罪犯
再利用账号注册的红包奖励薅羊毛。该案全程都是通过非法软件的方式完成,
用户无感知,即便最后一步获利阶段也无需线下的辅助行为。


诈骗国内某知名外卖平台补贴款                         手机用户
 总结1.

1.很多网络犯罪正在实现全程技术化。罪犯只要利用手机或电脑,就可以凭借
各种细分技术全程在线完成犯罪。全程技术化也为跨境远程作案提供了条件。
2.恶意技术已经产业化,并不断链条化。
例如,电信诈骗首先需要电商或微信账号,恶意注册就形成了一个产业,不法
分子开发出猫池、群控软件等技术;而恶意注册时需要在网站上填写手机收到
的验证码,“打码”又成为一个产业,不法分子又开发出打码平台、打码软件
等。这种产业细化分工极大降低了犯罪成本(3个月、259亿次验证码识别服
务)。
 总结2:


1.刑法防线要持续向前,实现“惩罚结果、打击帮助、治理技术”的递进。
 在治理网络犯罪过程中,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后端打击向前端预防的过程。
近年来,立法者奉行“打早打小”的思路,重点打击帮助行为,将帮助行为正
犯化。
2.要同时打击犯罪技术和恶意技术。
 犯罪技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
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
恶意、作弊技术:一键新机、改号软件等信息作假、掩盖身份的技术。
 思考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罪是结果犯。


思考:1.是否只要非正常权限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为犯罪?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既包括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权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是否只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即为犯罪?
 


 是否只要非正常权限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为犯罪?
  A    是
  B    否


 

 是否只要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
 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
 施非法控制的,即为犯罪?
      A    是
      B    否


 2005年12月22日晚7时许,宋某伙同他人来到一网吧内,见被害人廖某、宋
某某正在玩“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宋某便要被害人廖某让开,被害人廖某予
以拒绝,宋某等人就强行将被害人廖某拉起来,并问被害人廖某、宋某某游戏
帐号密码,对方未告知,宋某等人就以殴打相威胁,被害人廖某、宋某某被迫
将密码告诉给宋某。随后,宋某将游戏账号里1500多万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
走。经估价鉴定,被转走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51元。

思考: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是否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
 思考2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
胁手段,劫得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5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
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宋某另外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持枪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
金600元,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另一同案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对全案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2续.

  95 后的李某原本成绩不错,却因沉迷游戏高考落榜。后和同为95后的杨某
合作,利用自己纯熟的游戏技术和漏洞疯狂盗卖游戏装备。起初,他们通过在
网上购买游戏帐号和密码,来盗取他人的游戏装备。后觉得繁琐又自己钻研了
新办法,通过免费下载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大量的账号和密码,利用某些不法软
件,对这些账号及密码进行检测,并将正确的账号及密码发送给杨某和另一个
网友,通过盗取游戏币及装备出卖获利后再进行利益分配。短短 5 个月时间,
三人总共盗窃全国各地 260 多名网络玩家的“装备”,涉案金额近 30 万元。很
快他们的疯狂盗卖行为就被警方发现,最后三人在佛山顺德的出租屋被抓获。
  近日,法院判决李某、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处以
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的刑罚。
  思考2续.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三国游
戏账号(1277******)卖给了沈某,交易后沈某多次为该账号购买游戏装备。
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
装备,卖出部分装备得款人民币60,725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
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
沈某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思考2续.

(1)目前法律仍有许多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
(2)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和侦查措施会不断博弈
(3)打击网络黑灰产仍是近几年的工作重点
  练习: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雇佣业务员为境外犯罪团伙从事电话引流
业务,根据上家谭某提供的客户手机号码及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组织葛某等
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利用蒲某等开发的网络电话拨号软件,通过固
定话术将客户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业务员
根据个人业绩量获取15-50元/人的提成。据统计,葛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共
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9800元。
1.有哪些角色?
2.分别可以定什么罪名?

https://www.yuque.com/aipaobudeachaotongxue/ovo0vi/qs1at43qrwdguwtl?singleDoc# 《网络犯罪侦察与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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