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年检须知
一、 年检范围
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都属于参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 年检流程
1、登录 www.njgs.gov.cn参加年检;
2、进入网上年检通道,在线按照提示填妥,首页需填写企业名称、新注册号及法人代表姓名(不需填写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而后申报年检材料。
3、网上申报完成后,对信用情况良好,注册资金按期到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册(变更)登记事项、每年按时参加年检、在登记住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系统没有警示纪录的企业,继续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区)局直接年检;企业将预审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在线下载打印一套,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和其他材料提交到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区)局外商投资年检窗口接受年检;
对逾期出资、逾期登记(变更)、逾期年检、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其他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和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且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系统上有警示纪录的企业,各工商分(区)局不再年检,一律交由市局统一处理,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后由市局外资处直接年检。
市工商局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化工园分局受市局委托接受属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对属地企业逾期出资的违规情况将不再自行处理,由市局外资处牵头处理,处理完后再予以年检。
江宁区局、高淳县局、溧水县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要求对属地外商投资企业施行年检。
四、提交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
(1)网上下载打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不用提交;
(5)经营范围中有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前置),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详见附件1);属于需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建筑施工的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住所证明材料、现从事经营事项说明材料、现董监事任职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1)网上下载打印的、具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前置),需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通过2010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及其他有关问题
1、凡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年检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间报送年检检材料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至2011年7月31日,逾期仍然未检的,按逾期年检处理。
3、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文书,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签字,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为便于咨询,参检企业可按照下列电话号码拨打
南京市工商局 025-84648826、84648705
玄武分局 025-83681323
白下分局 025-84681321
秦淮分局 025-86623110
建邺分局 025-84221226
鼓楼分局 025-83172457
下关分局 025-58761721
栖霞分局 025-85561921
雨花台分局 025-52882726
浦口区工商局 025-58857283
六合区工商局 025-57119695
化工园分局 025-58390885
高新开发区分局 025-58641250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025-85802432
江宁区工商局 025-52109647
江宁开发区分局 025-52120660
溧水县工商局 025-57207115
高淳县工商局 025-57358909
在市局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请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6号105室
(特别提示: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4号令)规定,南京地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有关具体要求,我局将另行通告。)
附件1
关于前置许可证件的提交、审查及处理
1、凡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年检时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后置许可证件不做审查;审查前置许可项目,主要审查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许可项目、许可期限、企业住所等主要内容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若一家企业涉及多种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必须逐项审查。
2、前置许可期限届满及缺失的处理。企业不能提交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年检单位应做如下处理:一、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限期提交的时间;二、责令其停止该项目经营活动,并发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通知书,上三级警示,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三、对既不能提供许可证件,又不愿办理变更登记,却继续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属于超经营范围或无照经营行为,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四、处罚后仍未能提供许可证件,不办理相应项目变更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3、年检期间,有关部门告知企业前置许可已被吊销、撤销、注销或失效的,应责令企业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上三级警示,年检时严格把关,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4、在省局确定的11个热点行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四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属工商部门的后置许可,各地在年检中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类企业安全许可证件失效或缺失的,要及时书面通报给相关政府部门,但不能以未提交安全许可证件为由而不通过年检。
附件2
一、住所证明说明文件(参考)
我公司现经营地址为 区(县) 街道(镇、经济开发区) 路(道、巷) 栋(大厦) 号(座), 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相一致,没有仅表述为某开发区、某街道、某村镇而无具体门牌号码的情况、没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问题,没有产权问题和争议;现公司联络电话为025- ,公司联系人( 法律文书送达人)为 ,手机 。
特此说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注:如果出现与上述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二、经营范围说明文件(参考)
根据公司章程、政府审批文件及营业执照规定,我公司现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按照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件齐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超越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现象,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现职说明文件(参考)
1、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任职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方委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董事;其中_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_______为公司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2、监事任职说明
(1)设立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方委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的监事,其中_______为监事主席,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2)不设立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方委派了_______、________为我公司的监事,现仍在任期中。
特此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日期:
四、主体资格证明说明文件(参考)
凡设立两年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公司股东(中、外方)在两年内未发生股权转让、股东名称变更等而提交过主体资格证明的,在2010年度年检时,均需重新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所委任的董、监事成员(含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为企业的
中方投资者:
(1)对法人公司的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需盖有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其2009年度年检的印章;
(2)对其他经济、事业组织的提供其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年检、审查制度的应加盖发证机关有效年检、审查印章;
外国(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1)外方为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提供由境外公证机关对该企业或经济组织继续存在的证明(不需要中国使馆的认证);或者提供该企业或经济组织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
(1)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的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2)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台胞证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4)华侨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复印件,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还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有关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本须知中未表述的可参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的工作意见》相
关规定执行。
3、几点要求及说明
(1)因境外、省、市外传递不便,为保证年检时效,中、外方提供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其中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日期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
(2)如遇特殊情况外方无法提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的,应由外方股东出具承诺书,证明其依然存在,并在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职能,承诺书应由股东签字(盖章),年检机关应当对签字(盖章)进行档案笔核。
(3)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股东印章或该外商投资企业印章,并说明与原件一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