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付费系统搭建源码下载_创办在线教育平台需要哪些资质?

  近几年,在线教育可谓发展得十分火热,成为了一个新的风口。我们在此整理了开展在线教育业务需要的常规资质和办理手续,供大家参考。

  01、《ICP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若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在线教育业务,那么就是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线上申请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 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 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2.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3.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公司概况;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

  9.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

  10.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

  11.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2.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13.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0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因此,若在线教育业务需要提供一些视频录音等节目,则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线上申请入口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申请。

  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法人注册证书

  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5.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6.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7.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8.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9.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10.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11.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12.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3.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广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后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广影视局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0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视频直播的平台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方式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0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因此,如果公司涉及到课堂视频的制作以及进行使用,则需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线上申请入口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办理流程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