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本博客内容只针对博主复习期间对考点的一些总结,内容可能并不全面,还望海涵。也欢迎大家补充和指点错误~~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主体
- 著作权人: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 受让者: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公民
-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号。作者死亡后可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著作权属于单位
-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取报酬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不予保护。若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第三方的使用
- 第三方使用需要与著作权人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时间,以及是否是专用使用,支付的报酬标准和方法,以及违约的责任等。合同中未明确的许可权力需要再次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可超过10年,期满可续签。
- 对于出版者、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名字、作品名称,不能侵犯其他著作权。
-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 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可进行引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同行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除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教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的已发表作品,只供教学或研究人员使用,不可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使用;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品’
-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
- 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将已发表的作品翻译后盲文出版。
著作权人确定
合作开发
- 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 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
- 若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职务开发(需要符合的条件)
-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委托开发
- 著作权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来决定;
- 若是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未规定,则著作权由受托方享有;
-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计算机软件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若是其中没有适用的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规定执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且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如光盘、硬盘、软盘);
-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且著作权人需要去办理登记。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 发表权: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 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软件著作权属于公民
-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至其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号。若是合作开发,以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为准;
软件著作权属于单位
- 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不予保护。若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 得到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获得合法软件复制品后,享有的权利:
- 根据使用需求,安装软件;
- 制作复制品进行备份,但不可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 根据实际情况对软件进行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 如果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安装、显示和存储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招标投标法
- 项目的招标投标流程:
-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的注意事项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且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进行不特定的投标
- 招标公告
- 需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发布;
- 招标公告应该包含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招标人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招标公告
-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进行特定投标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进行邀请招标;
-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
-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进行不特定的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若不具备其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超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 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 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指定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含:
-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 投标报价要求
- 评标标准 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以及 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起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能少于20天;
投标
-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后,应当签收保存,暂时不得开启;
- 投标人少于三个,需要重新招标;
- 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 在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若投标人有对项目进行分包的打算,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发的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让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联合体若中标后,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
-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按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 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投标文件当场公开拆封并进行宣读;
-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评标后,评委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这些数据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
- 中标人基本符合下列条件: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不低于成本)
-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进行重新招标
-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标人确定后,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人收到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 招标文件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的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分包
-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也承担着连带责任。
专利权
-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指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以及组合,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个条件
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
- 若单位和发明人订有合同,按合同约定来;否则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此时发明人享有署名权;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给于奖励;发明实施后单位根据其推广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于合理的报酬;
非职务发明创造
- 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完成,除另有协议外,共同享有权利
单位(个人)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 除另有协议外,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个人)
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按照时间先后决定授予,若是在同一日申请,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
专利权的期限(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 发明专利权:20年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 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应该按时缴纳年费。若在保护期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其权利可在期满前终止。
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标
- 商标需要满足的条件;
- 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 区别于其他商标,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 是一种艺术创造,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 商标的特征:显著性、独占性、价值、竞争性
- 若两个或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各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注册前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若同日使用或都没有,可在这30天内自行协商,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商标局会通知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若没有参加抽签,视为放弃,商标局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商标有效期限
从核准注册之日计算,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可申请续展注册,时间应是期满前6个月内,若这段时间未提交申请,可以给于6个月宽展期,若宽展期过后还未提交申请则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之后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