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接触项目中发现很多单位在计算系统集成费时往往会提出一个疑问,系统集成费用到底该怎么算?在他们方案中,系统集成费是将所有的费用加在一起再随意乘一个费率得出的,但是费率取值不符合规范,在进行费用评审时通常会被审减。那么系统集成费到底是什么?应该怎么算,全国各地集成费用有什么差异呢?
系统集成费是指对采购的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应用软件开发等需集成的部分,在项目现场进行部署、调试,并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实际可用系统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集成对象一般包括设备购置费,成品软件购置费和定制开发软件费,而数据建设费、标准规范编制费、系统迁移费、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等是不算入集成对象总费用中。定制软件开发费是否计入集成费不同地区规定也不同,如《四川省信息化项目费用测算标准》(T/SCSIA 0015-2023)中规定,独立的定制开发软件不计取集成实施费。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中,商品(成品)软件按照相关定额已包含安装、调试等费用的,不再单独计列系统集成费用;软件开发内容应按照实际开发工作量计列软件开发费用,不重复单独计列系统集成费用。
系统集成费=集成对象总费用*系统集成费率。对于系统集成费率,在第55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一般取值范围为6%-8%。虽然该文件已废除,但各地区的计取范围和方式都根据此文件进行调整。如在《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与财政评审工作指南》(湘财办〔2024〕10号)中,系统集成费费率根据集成复杂度以及安装位置在4%~8%之间取值。而在《辽宁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规定》(辽财预〔2021〕54号)中,费率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按 5%~8%计取。在《四川省信息化项目费用测算标准》(T/SCSIA 0015-2023)中,基础环境集成实施费率按不高于3%计取,硬件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5%计取,软件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8%计取。
所以在计算系统集成费时,首先我们需要分清哪些包括在集成对象费用中,其次我们再根据系统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来考虑费率。这样的计算方法确保了我们得出的系统集成费用不仅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而且还有着明确的计算过程,使得整个费用结构经得起严格的评审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