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电子化招采系统)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政府采购和项目采购中都是常用的方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郑州信源数智化招采系统可满足各种招标和采购方式,结合多年招采系统研发和实施经验,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总结如下:

1、在项目适用上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基本明确、项目预算基本确定,更看重价格、时间相对紧迫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项目需求不太明确、预算过于粗略,更看重综合实力、时间相对宽松的项目。

2、具体适用情形的区别:

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第27条和财库(2014)214号第3条,可发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三种适用情形相同: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的两种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的两种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操作细节区别

1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空白,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从中可以看出,在评标方法上的区别是最大的,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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