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 QFII、RQFII 登记结算制度改革,优化市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关于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同步修订。新版结算业务指南修订内容如下:
- 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统称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并对相关表述做了适应调整。
- 二、增加了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结算业务相关指定收款账户的规定。
- 三、调整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的场内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和 TA 市场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等内容。
-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本指南于 2020 年12 月25 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20 年6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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