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罚款是否合法?

打开熟悉的gmail,看到这样的员工奖惩表中有这样的一段文字:

惩罚金额:50
惩罚理由: 今天9:00开会迟到,也没有事先打电话或短信说明.XXX打电话问,因他已快到了,又把电话按掉. 以后一定要杜绝后一种情况,就是您已经到门口了,也必须接电话说明X已经到门口了.别人又不是神仙,怎么知道您已经到门口了.一定要形成良好、规范、标准 的工作模式和习惯。"细节决定成败"!

这样的理由大家不觉得可笑么?
难道罚款就是管理的全部么?
长期的加班、长期的出差,怎么没有任何补偿呢?
到门口把老人家的电话按掉了,就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并在数百位员工面邮件里面,通报批评,而仅凭这样的理由,实在让无法接受。
这对于今后开展工作是很不利的。最基层的员工,只会当笑话看,而中层领导,长期下午,难免心有怨言。
虽然我不是当事人,可是也够难受和寒心的。
实在是可气!可叹!可悲!
罚款这种事情涉及到个人利益,应该有制度规范,有会议决议,有理有据,怎么能仅凭一时冲动、个人喜好、草率的做出这样的决定呢?
我们的企业要走向世界,首先应该是一个守法的企业,管理规范的企业,然后是一个对员工和社会负责任的企业。
通过这件事,真让人回味良久。
我们的集体失语让这种状态持续了这么久。难道自己就没有一点点责任和义务么?
我相信,看别人的笑话后,不久这样的事情迟早会发生在自己头上。

这样扣款合理吗?

 http://www.zhaopinhui.org/article/2007/1030/laodongzhongcai_2421.html

    您好!我是上海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由于员工迟到现象比较严重,公司去年底出台了一个制度:对迟到在15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的员工,每次扣款10元,超过 半小时的每次扣款20元、30元不等。有个员工1月份累计迟到6次,我们就对他进行了每次10元的罚款,从他工资中扣了60元钱。而该员工却说公司的规章 制度没有对所有员工说明,他根本不知道,罚款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不予解决的话他要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想请教一下,我公司扣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怎样裁决?谢谢。上海·李民新

   专家解惑

  这是用人单位怎样对员工进行处理、处分的问题。从法律上看,处理、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准确得当、程序合法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对员工的管理权轻易或草率地做出处理、处分。

  处理、处分员工首先要认定违纪事实,明确该违纪行为本身是否存在,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其存在等。比如本案中提到员工迟到的问题,是最常见的违纪情况,首先要认定该员工是否迟到;其次看考勤卡等证据能否证明他确实迟到了,迟到了几次等。

   其次,公司规章制度要有明确、合法的规定,并符合生效要件。如果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比如国务院 《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若干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否则,就不能擅自作任何扩大解释并任意适用。实际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也需要符合很多生效要件才能 有效,比如制订规章制度要经过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对于劳动基准的规定才有效。

  另外,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的规 定,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要有度,扣发工资不得超过员工月工资标准的20%,扣发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因此,如果您公司的“迟到扣款”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公示,这种做法便是可行的,且罚款的数额也符合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 是,并非所有的处理、处分争议都会被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根据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 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就本案仅罚款60元来看,一般仲裁不会受理这类争议,因为这样的处罚是即时性的,并 不是每个月都少发该员工60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 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 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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