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36):软件著作权人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经国务院的修改,该《条例》新版本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即软件开发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就电子版《邓选》合订本而言,其中的全文检索系统软件已经固定在两张高密软盘有性物体之上,是《软件条例》依法保护的对象。电子版《邓选》的“公示用语”: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北大火星人,设计制作,乃顺理成章也。北大火星人是电子版《邓选》合订本的软件著作权人,当之无愧,不可异议也。
袁萌 12月15日
普法知识(36):软件著作权人
最新推荐文章于 2024-08-06 11:27:50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