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阐述自己的观点,接口不是类?
在讲课的时候,老师说接口是一种极致的类,
再此,我对此看法提出了异议:
我翻了《java核心技术 卷|》上面有以下明确指出
但是问题又来了:
interface 接口A{
方法a{};
}
class 类B implement 接口A{
方法a{
语句块;
}
}
接口A a=new 类B();
a.toString();//不会报错
根据代码的意思,接口A是一个特殊的类,他继承了Object的相关方法。不然调用toString()时,是无法通过编译的。
但是接口又可以实现多继承,这与类又不同,所以,感觉自己瞎纠结。。。。。
以上为讨论,下面的是我对抽象类与接口理解收集的解释
深入理解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往后的学习中接口以及抽象类特别重要,尤其是在框架的学习阶段,我就感觉是对接口的应用。(仅代表自己的观点)
首先理解抽象类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 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1 2 3 4 5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1 2 3 4 5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语法定义层面更多的细节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不再赘述,读者可以参阅参考文献〔1〕获得更多的相关内容。
从编程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一扇门,有打开和关闭这两个方法
class abstract Door{
打开;关闭;
}
一扇有报警功能的防盗门,除了有打开、关闭外,还有一个报警方法
class SecurityDoor{
打开;关闭;报警;
}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一个报警器,显然,报警器也有打开、关闭、报警这三个方法
class Alarm{
打开;关闭;报警;
}
那么防盗门和报警器能方便的抽象出一个父类吗?显然不能,逻辑上讲这两个东西要一直到安防物品类才能扯上关系,并且也不是所有安防物品都有开关报警方法。
我再建一个方法
interface 报警{
报警;
}
那么我如果要让防盗门继承门这个父类,写成这样是合乎逻辑的。
class SecurityDoor extents Door implement 报警{
报警{call 110}
}
当然我要是建一个抽象类,我不知道它是个什么鬼东西,但这个类就是有开关报警功能
class abstract SomeThing{
打开;关闭;
报警;
}
然后让防盗门继承这个类,并实现方法
class SecurityDoor extents SomeThing{
打开;关闭;报警;
}
这似乎也行,但这并不合乎逻辑,至少相比继承门类然后实现报警方法来讲是不合逻辑的。这种不合逻辑就体现了面向对象开发的一个核心思想,抽象。同时这也体现了我的设计思想:门能开关是门类的固有属性,而报警则是我另外需要实现的方法。反过来能不能写?我的防盗门是一个有(门的)开关属性的报警器,这样可以,但这不合乎一般逻辑。
抽象类和接口的区别就在于此,而java作者保留这两个很像的东西东西的意图也在于此:同一类东西一定有一些共性,但有共性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一类,但面向接口的开发,只需要看你有没有接口对应的方法即可,至于你是哪个类,与我无关。作者希望开发者在使用面向对象时能区分出类和共性的区别,并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是使用一个接口还是一个抽象类。这才是真正的面向对象。
抽象类是一类“类”的抽象,而接口则是一个或一类“类”应当具有的方法。这两者在面向对象开发的思维上是不能混用的,实际上你非要混用也没人拦得住你,然而接口确实不是类。不然SUN最初便不需要设计接口这种东西,一个完全抽象类就足够替代接口了。
最初的问题
interface 接口A{
方法a{};
}
class 类B implement 接口A{
方法a{
语句;
}
}
接口A a = new 类B();
a.toString();//不会报错
为什么不会报错
oracle出版的The Java Language Specification(java编程规范)中关于接口的部分有这么一段:
If an interface has no direct superinterfaces, then the interface implicitly declares a public abstract member method m with signature s, return type r,and throws clause t corresponding to each public instance method m with signature s, return type r, and throws clause t declared in Object, unless a method with the same signature, same return type, and a compatible throws clause is explicitly declared by the interface. It is a compile-time error if the interface explicitly declares such a method m in the case where m is declared to be final in Object.
(如果一个接口没有直接的超接口,那么接口会隐式地声明一个具有签名s,返回类型r和throws子句t的公共抽象成员方法m。它对应于Object中声明的具有签名s,返回类型r和throws子句t 的每个公共实例方法m,除非该接口显示的声明具有相同签名,相同返回类型和兼容throws子句的方法。 如果接口在对象中声明为final的情况下显式声明了这样的方法m,那么这是一个编译时错误。)
这解释了为什么实现接口的方法在调用接口中并不存在的object方法时不会因通不过编译时多态而报错:接口中已经隐式的声明了object的所有方法,如果接口中显式的声明了object的最终方法的话,就会报错。
然而这看起来和普通的类继承很像?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接口其实是特殊类?
然而接口并不能继承任何类
interface 接口名 extends object
这种写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接口只能继承接口。
而且这段描述使用了“隐式的声明了……”这种绕口的描述。显然的,接口中的toString并不是继承自object类,而是被JVM自动添加上的,这是为了不出现编译时多态的错误,而这种绕远路的描述方法则正是接口不是类的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