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降级和扣证可不可以同时处罚

本文解析了交通事故中驾驶证降级与扣证的关系,指出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详细阐述了降级处罚依据和强制措施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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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暂扣驾驶证是属于强制措施,不是交通违法处罚。而驾驶证降证是交通违法处罚,所以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关于交通事故中降级和扣证可不可以同时处罚的问题,郑州律师咨询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交通事故中降级和扣证可不可以同时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证降级是属于交通违法处罚的方式,而驾驶证扣车是属于交通违法强制措施,所以驾驶证降级和扣证不能同时进行。

2、法律依据: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哪些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证降级是属于交通违法处罚的方式,而驾驶证扣车是属于交通违法强制措施,所以驾驶证降级和扣证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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