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
(一)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 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二)变更估价(两个14天)
1.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三)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监理规划审核的内容:
1.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
2.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3.工作计划的审核;
4.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方法的审核;
5.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内容的审核;
6.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
五、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依据
1)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2.监理实施细则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依据、内容的审核;
2)项目监理人员的审核;
3)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的审核;
4)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的审核;
5)监理工作制度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