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zv当事人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并非良策。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逾期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诉求,法院不予认可。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知事实,新冠疫情于2020年年初就已经爆发,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及后续的补充协议都是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后较长一段时间签订的,双方作为从事进口食品贸易的企业,对该情势是具有可预见性的”,玉鸿公司在预见到新冠疫情爆发可能会对履行合同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承诺,对玉鸿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2020)京0108民初47846号案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鑫苒公司称涉案合同(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履行受疫情及兴隆破产、原油宝事件等的影响,但因上述事件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普华永盛公司与鑫苒公司应当对上述事件对双方之间交易的影响有一定的预见性”,未认定上述事件影响属于不可抗力。【(2020)京0111民初11953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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