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诈骗罪中受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往往采取不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19日废止),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诈骗罪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因此并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诈骗案中受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根据前述,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可见,被害人因诈骗等经济型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通过刑事判决部分直接对该部分财产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就能够挽回。
事实上,条款是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限制性规定,既然被害人因诈骗犯罪所遭受的损失能够通过人民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进行挽回,就不再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这也有利于减少被害人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诈骗犯罪遭受物质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告知被告人积极赔偿或者积极返还财产对量刑的意义,鼓励被告人通过赔偿或者返还财产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对于实现恢复性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也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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