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须退还吗?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适用涉彩礼纠纷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潘某(男)和方某(女)于202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12月按习俗举办婚礼,潘某为缔结婚姻向方某给付彩礼100000元及“三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3月,方某提出分手,后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返还彩礼140000元。

蕲州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潘某已向方某支付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为有效解决双方分歧,承办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矛盾、一次性实质解纷的理念,认真倾听双方的真实意愿,耐心进行情绪疏导。同时,他围绕“彩礼新规”随堂普法,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情理、当地风俗、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过错大小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逐渐打开了双方的“法结”和“心结”。

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折抵“嫁妆”后,由方某当场向潘某退还彩礼30000元及“三金”。

彩礼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其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涉彩礼纠纷案件,以彩礼的名义高额索取财物,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

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标准,为依法遏制高额彩礼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矫正畸形“彩礼观”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广大群众正确对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积极树立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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