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

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股东与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的问题。本文将通过梳理一则最高法院判例,明确“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1. 关于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具有更强的控制力,股东与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容易发生人格混同的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股东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洪健应当就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2. 关于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鉴定,并通过提交《财务报表》及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实物资产情况等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证明。

  3. 存在风险的情形。(1)股东不能提供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2)常期混用股东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章、多次使用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代收款项且前述资金出入无法在审计报告中获得合理说明;(3)虽然提供了审计报告,但不能提供原始记账凭证或银行明细作为佐证;(4)未编制日常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在涉诉后临时委托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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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出资设立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金水路1577-10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培训及辅导);展览展示服务;批发、零售:美术用品、软件、工艺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经营演出及经济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拾万 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XXXXXXX 10万 100% 货币 2016年2月20日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广西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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